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

警情民意研判:为焦作筑牢平安防线

新华网河南频道

近年来,涉警负面报道在新闻、网络媒体屡见不鲜,不仅降低了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度,还给公安机关带来巨大的形象危机。为了有效避免涉警负面报道的出现,焦作市公安局建立涉警"舆情"研判应急处置机制,有效解决了困扰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2007年8月10日上午,焦作一网民因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罚,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布了恶意诋毁民警的帖子,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跟贴发表评论,直接影响了警方的形象和声誉。该贴发布10分钟后,被焦作市公安局特邀的网络评论员发现,并及时通报给该局公共关系部。公共关系部立即组织该局 120余名网络应对员在该论坛发帖,说明事实真相、以正视听。20分钟后,论坛上支持警方的帖子成为主流,许多网友开始"声讨"发帖人,这次网络应对事件是焦作警方涉警"舆情"研判应急处置的成功案例。

2007年6月,焦作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邀请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新闻媒体以及民警家属等关注、支持公安工作的35人担任该局的网络评论员,并从公安机关内部挑选业务素质高和文字表达能力强的120余名民警,组成焦作市公安局网络应对评论员队伍,及时发现、甄别和上报涉警负面信息,发现后立即通报市局公共关系部,并及时发出正面的声音引导舆论。此外,焦作市公安局还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公安舆情通报机制、媒体内参机制等,避免涉警负面报道见报给整个公安机关造成负面的影响。

醉酒的一周追记

如是我闻:吃酒误事。诸菩萨曰,老衲还能再来二两。
 
我一直坚信,酒不少吃,事也不少做。唯一几次,真的是喝的偏High了,屁话多了点。不过比我不吃酒时也未见得话少了多少,吃酒后动手能力依然颇强,当年醉得腿都软了还一丝不苟给酒精中毒的人按步骤做急救。
 
京城中,藏龙卧虎,酒神战将各怀利器,分据山头。
 
白酒王者,有莫少平,许志永,赵志刚等人,标准都是一公斤起。安猪兄弟的一公斤计划不能邀请他们,否则他们背过去一公斤,喝掉人家三公斤。据说和菜头口服量也相当大,他日应当一拜。
 
白酒仙者,是余世存老师等人,酒量不甚大,不过颇好这口。尤其是余老师痛风病后,依然坚持饮酒,鲜花缭绕,仙气氤氲。
 
酒精爱好者,有莫之许,五岳散人,殷玉生,何晓宇等,无酒不欢,日日酒池,酒不论白啤黄洋,京城有酒卖的地方,就有他们战斗过的背影。日日欢饮,已经达到不喝也有喝了的效果。
 
我是什么呢?就算个酒缸子吧,搪瓷的。虽有旌旗十万,上五洲,下七海,从白到黑,从深山老林到白俄力士,笑傲江湖数载,力挫群雄过万,也终于倒下了,如脆弱的搪瓷一样,轻轻的一个大背摔,我便碎成一地的粉末。
 
上周京城政法界最低调大名人赵凯大婚,各路豪杰相聚,在下有幸前往。结果。。。。第一眼见到的是满桌的酒瓶,不甚欢喜,第二眼见到的就是满天的星星,我丫躺在了三张凳子上喘息,第三眼,我在我家柔软的大床上看见了我家的天花板。道家的瞬移,据说失传了多年,我等佛门中人,一直百思不得其解。
 
将军难免阵前亡,一直牛逼于自己酒场战绩和肝功能的,今天也不得不败下阵来。喜得在不省人事之前把婚宴礼品已经送给了玉树临风的赵凯夫妇,否则还得追送一次。朦胧中看见星星时,只记得赵凯也醉在一边喘气,不过丫还能说话,而我只能喘气了,他夫人乐呵呵的笑着两个醉汉,政法委王科长跑前跑后的料理重量近三百多斤的两个大肉体。
 
醉酒小结是:一天多没吃饭,胃的蛋白质估计全部被白酒凝固了,等到新的胃壁细胞形成后,才能吸收除白粥以外的其他物质。
这次真的误事了,上周六下午本来计划了两件事,但是那天下午和晚上的时间,都交给了异次元空间。而同事苏雨桐从两千公里外通过800兆赫兹发来的三根鸡毛短信,也因此错过。至于醉意起到晕倒前发生的所有事情,是否很糗,是否很让人难堪,我已不好意思再提起。
 
一周恍如隔世,酒缸子的臭名也想必是出来了。白酒王的大门已经紧闭,酒精爱好者的行列依然熙熙攘攘,白酒仙还在向我招手,所以我决定:女施主请留步;老衲再要二两。
追记于醉酒整七周天后。

2008年11月23日星期日

广州百余出租车司机集体打酱油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11月24日向媒体通报,23日23时许,在白云区新市街白云国际会议中心西北门发生一起因交通纠纷引发100多名出租车司机聚集事件,为防止事态扩大,白云警方迅速出动警力到现场调查、维持秩序和进行疏导劝解等工作,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23日23时许,驾驶车牌为粤A9××B2的轿车司机甄某搭载黎某、何某由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往云城东路方向行驶,行至白云国际会议中心西北门出口收费亭附近时与驾驶车牌为粤AKH××5的出租车司机张某因争先出收费亭问题发生纠纷,甄某、黎某、何某3人与张某发生推打,造成张某胸部、左眼角红肿,出租车一侧玻璃被打破,后张某招集100多名出租车司机到现场聚集,部分司机情绪激动拦截过往车辆堵塞交通。出租车司机方反映对方有人自称是政府工作人员,并有打人行为。警方现已查明涉嫌殴打他人的三人均是经商及打散工人员,并非政府工作人员,警方已对该三名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对该事件作进一步调查,依法处理。

张守东:悲歌成励惜春明――兼论“风流无罪”

完全没有要重提旧事的意思,或是开启任何与道德有关的讨论,只是觉得这种反思值得一读,读完不论认同与否,请求大家别拿这个说事。
                                                                                                张守东

程春明被谋杀之后,相关的评论已有很多,但多有可商榷之处。最大的误会恐怕是将其视为"弑师"。即使在三联周刊最近的权威评述中,其题目也用了"弑师"二字。我认为该案与弑师毫无关系。还有就是很多评论渲染程春明的"法国"作派。我认为此案也与法国式的"浪漫"无关。与其说是"浪漫",还不说是中国式的" 风流"。也有人说法大怎么会培养出知法犯法的人。更有人将此案与法大声誉联系起来。无论是法大人的担忧还是外人借此对法大的批评,都是偏离了该案的主题。听说公安局的结论是"情杀"。果真如此,则我认为公安局的结论更加接近事实。

这是一场"情杀", 只不过事主全是法大的师生,但与"弑师"无关;这是一场"情杀",只不过被害人曾经旅居法国,但与法国式的"浪漫"无关;这是一场"情杀",只是被害人"无罪",尽管"风流",却被人追偿了"风流债"。

这是一场"情杀",是两个男人之间围绕"爱"的含义而为一个女人展开的竞争,以谋杀告终。



10月28日晚上,我到家的时候,听妻子说程春明出了意外,我问是不是车祸?她说不是,于是我想,大概是阿春被几个男生打了吧。妻子说不会吧。我说打电话的人怎么说,妻子说有学生打来电话,只说程春明出了意外。于是我给学生回短信,希望在能探望的时候告诉时间地点。结果得到回信说程老师已经去世了。于是我心里一黑,觉得很沉重。难以置信!如果阿春被几个男生打一顿,我一点也不会奇怪。但他竟然死了!死于非命!

我和妻子连忙打车到医院,还是太晚了,那时已是晚上10点,阿春去世已经有三个小时了。竟然不能看阿春最后一面。而此前我见到他,是在几天前,学校办公室的楼道里,淡淡的打了个招呼。世事难料,那竟是最后一面。我和这个是熟人但不是朋友的人,终究只是擦肩而过而已。虽如此,心里仍不胜悲恸。毕竟,又一个生命离去了。离去的如此不容商量,如此无法挽回,如此令人惊愕、叹惋!



阿春,我喜欢这样叫他,是从他一开始来到法大的时候。"春",这既是他的名字中的一个字,也是他的作派的典型特征。阿春喜欢引人注目,或者不以引人注目为意。他活的很敞开。他似乎想让每一个人认识他、熟悉他。他似乎就像一个很张扬的春天,成为每一个人的季节。的确。他也因此赢得了他想要的知名度。但我和他渐行渐远。在法大的八年,他游弋于学术、权力、女人之间,刻意用他的法国教育背景经营着自己的精英梦。乐此不疲的跟每一个人打招呼;熟练甚至夸张地讲我们大部分人一窍不通的法语;有时为不平的事大声疾呼;总是用口音很重语速又极快的汉语表明自己的立场。我们是两个世界的人。只是,偶然,在两个世界的边缘相互看见。据学生跟我说,他们在阿春出事后给我打电话,是因为阿春跟学生说,我送过他一份《独立宣言》的仿真本。学生以为我们是好朋友。其实不是。但我欣赏他。至少,就像他的名字一样,他是一个还算透明的人。在我们周围这个影影绰绰的"学者"世界,阿春是个难得的例外。

然而,透明的程春明,一定有一些并不透明的事情。为此他招来了杀身之祸。这的确是个悲剧。只是这个悲剧与法国,与弑师没有多大关系。

付成励杀死程春明,并非因为程春明是老师。如果杀程春明仅仅因为春明是老师,那就是弑师。但从现在已公之于众的情况来看,付成励似乎是因为觉得阿春不该那样对待一个女性:与之有染,而又离之而去。这是两个男人对爱与性的理解不同所致。付成励似乎更看重男人对女人的责任。付成励也许会把自己的谋杀看作是对不负责任的男人的正义惩罚。于是付成励选择对程春明执法。这种执法的可怕之处在于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被告没有机会质证、答辩。这种执法的好处在于,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而又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更有可能受到追究。我们对此作出的选择应当是:不当为了让坏人一定受到惩罚而把行使正义的权力交给私人。问题的出路应该是,如何让政府更有成效地担当起行使正义的责任。

这样来看,付成励的错误不在于"弑师",而在于把行使正义的权力放到了自己手里。



有人认为阿春多少有些放任的生活作风是因为他留学法国。我觉得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第一,并没有听说其他从法国回来的人有这种明显的"地中海"作风。所以程春明的事情一定更多是自己的因素。或者,"法国"成为程春明自己或他人为他的这种"怪异"作了最方便的解释。即使阿春的行为有错,"法国"也不应成为程春明行为的替罪羊。其次,程春明的性取向与性行为,在中国人自己的西门庆传统中就已经能够得到足够充分的解释,无须在此向西方取经。当然,我不是把我的同事程春明看作西门庆。阿春,我认为,还是个善良的人。只不过,假如程春明有错,而且不是程春明个人的错,那也无须转移视线到法国。放眼看一下我们的传统,看一看周围的贪官污吏就可以了。

还有人为程春明辩解说,"风流无罪"。这只是说出了一半真理。的确,刑法不能设立"风流罪"。刑法应当惩罚强奸,而不是清算"风流"。当"风流"成为时尚,"风流罪"就更是有执法的难度。但风流无罪的法理分析,不能替代私人对于性道德的反思与持守。 "风流"甚至成了这个时代人们衡量自己或他人"魅力"的指标。"风流"已经成为一种不道德的道德观。但"风流"往往以牺牲他人的爱情和婚姻为代价。在"风流无罪"的世界里,受害者唯一的救济措施就是自己为加害人记"风流债"。于是,风流无罪但有债。法律可以不以风流罪追究风流者,但法律无法预防受害人以报仇的方式追究风流者的风流债。而且,如果风流无罪,那么追究风流债又有什么过错呢?从逻辑上来说,只有风流的受害人,通俗地说,只有被人戴"绿帽子"的人说,风流无罪,才是合乎道德的。想一想,如果人家戴了绿帽子的人自己说,"我喜欢戴绿帽子,戴绿帽子光荣",风流才是"正当的",合乎道德的。怎么能由加害人来说自己的行为是好的还是坏的呢?

所以我们要弄清楚:说"风流无罪"的人是风流行为中的加害人呢还是受害者呢?如果是加害者说的,那么这就是典型的缺德:自己作恶还剥夺他人非议的权利。

对于风流者来说,只有风流行为的受害人也认同加害人"风流无罪"的说法,风流的人才是安全的。否则,有一天人家追究你的风流债,恐怕你吃不了兜着走。风流的受害人不一定追债。但如果人家追债,就由不得你分说了。如果风流者觉得这样不公平,那么就要想一想,"风流无罪"的主张者在提出这样的主张时可曾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

我既可以同意"风流无罪",也可以不主张追究"风流债"。但这不是受害者的逻辑。风流者为自己纵情于声色提供了"风流无罪"的无罪辩护。可惜这只是他们的一厢情愿,在风流无罪却有债的情况下,风流者的世界不会是安全的。风流者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提出辩解,但这种辩解只是自己掩耳盗铃的措施,不会成为受害人的道德观。对于受害人来说,你也许有风流的权利,但却没有给人戴绿帽子的权利,或者更进一步来说,没有以爱的名义享受性,却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性,可以被排除在法律的世界之外,但没有人可以把性和道德剥离。一个例子即足以向主张"风流无罪"的人说清楚:一般来说,风流者不会把自己的母亲或父亲或儿子或女儿作为风流的伙伴。为什么?因为,性,不仅仅是性。

就阿春而言,没听他说过风流无罪。所以阿春遇害与风流无罪的说法更加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提到程春明在第一次婚姻期间的苦闷导致了"发生关系"。相信阿春也承认,苦闷不是理由,就像苦闷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一样。

程春明被谋杀,凶手不是"弑师",也不必用风流无罪来为阿春鸣冤。阿春为情而生,也为情而死,算是死得其所。只是送他死的人没有足够的理由。因为,就像很多人所主张的那样,阿春罪不至死。我完全同意。所以凶手有罪。但凶手也罪不至死。因为阿春一定也应该同意,不都是凶杀的错。但这里我对此不做更多论述。只是我希望,隐藏在这个凶杀案背后的所有相关女性也能警醒:不要让你们爱的男人自相残杀。你有责任对自己的"爱"与性承担责任。你有责任让性通向负责任的爱而不是走向谋杀。

无论是男人,女人,你都有责任不把爱简化为性,不把性美化为爱。

再来看法大的声誉。谋杀案会导致法大声誉的下降,听起来更像是法大人自己的过虑。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一次谋杀。法大为什么应该是例外?有常理的人自然不会仅仅因为有过一次谋杀案而诟病法大。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也没有办法。何必为此自扰。也许法大的声誉的确不佳,但那一定不是因为这起谋杀案造成的。我们还用得着一起谋杀案来降低自己的声誉吗?我们在此之前有什么好的声誉吗?再就性而言。有一次碰到外省一位官员,他说到,你们法大的一些教授颇为人所不耻。又有一次,一位善良的教授拒绝了接待方的特殊安排,接待方颇为惊讶:"你们法大的不都是这样接待的吗?"由此看来,如果法大果真声名不佳,那也不是因为这起凶杀案――还用得着这起凶杀案来败坏我们的声誉?

至于想从掩盖这件事情来保护我们的声誉,我觉得更是缘木求鱼。我们法大的声誉不应建立在向外界隐瞒真相的基础之上。我们的声誉应该从直面真相、在真相中找到合适的对策来建立。

至于有人说学法的人为什么杀人,这与本案毫无关系。首先,付成励根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其次,即使是学法律专业,也不意味着必然不会杀人。学法和不杀人并无关系。甚至法律专业本来就是训练职业杀手:将那些违反正义之法、罪已至死的人通过正义的法庭送上不归路。当然,法庭并不都是正义的,但正义是有法庭的,法律从业者要在法庭上伸张正义:为孤儿寡妇申冤,让恶人最有应得。再则说,如果认为学法的人就一定不杀人,杀人就是异常现象,那么医生是被训练治病救人的,因此医生里发生谋杀案也属于异常?其实重要的是,无论学什么专业都不能成为任意杀人的理由,就像无论学什么专业的人中都有有人可能任意杀人一样―― 法学并不例外。

其实程春明一案还有太多需要讨论而未曾被触及的地方。而且,"死者为大"也不应成为回避此案带来的问题的理由。其实回避此案的硬问题,漠视程春明的死亡,也可以用"死者为大"来搪塞。程春明是我们的兄弟,尽管是一个有毛病的兄弟。他被杀死了,需要认真对待他的死因,这样才能显示我们对他的爱。仅仅把他当作一个好老师去追悼是不够的。毕竟他不是被当作一个好老师而被谋杀的。反讽的是,阿春大概是政法大学历史上得到悼念最多的人。当然,就这一点而言,他死得值。我就没有听说同样从法国回来,人品、学识令人肃然起敬的王名扬先生得到"高规格"的追悼。阿春死于情杀,却得到这么隆重的追悼,甚于王名扬先生,这是我们在嘲弄王老的朴实无华,还是在掩盖阿春的真正死因?如果阿春是为了保护一个女生不被流氓强暴而被强盗所杀,他就值得最隆重的葬礼。不幸的是,这不是事实。

对那些远比阿春肮脏的校园中人来说,这一事件也许在提醒: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来这是一个人起码的道德自律,二来是,别让付成励这样的男人绝望,觉得只有杀了你,才能对得住他心中对于爱情的理想。要知道,浪漫很风流,风流很浪漫,甚至很神圣,但绝对不是不可侵犯。

最后,我还想说出我的一个感慨:为什么是程春明?比阿春肮脏的人多了,但为什么是他?有时真的会让人觉得不公平。报仇的人并不是要把坏人斩尽杀绝。他们只是有选择的执法。这次程春明不幸被选中了。在这一意义上,他是有不平可言的。如果他活着,他一定会问:"为什么应该是我?"当然,罹难的人可以这样发问,但旁观者一定也应该问:"为什么不是我?"因为,这件事本来也应该发生在很多人头上。事情没有发生不意味着不该发生或不会发生。阿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告诉我们一个可怕的事实:一个人干坏事也许可以逃得一时,但不一定是永远。

2008年11月20日星期四

20081120北京大气观察

2008年11月20日, 8:54:58,摄于手帕口铁轨处。南往北方向。
 
不太冷,无风了,空气质量开始下降。

20081119北京大气观察

摄于2008年11月19日, 8:33:30,祁年大街路口。
灰常冷,空气还可以。

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

潜江教师致潜江各级领导的公开信(网络转载)

潜江市委 市府市人大 市政协的领导们 公务员们 人民的公仆们:

你们很辛苦,日理万机,也很难了解到教师们的真实生活状况,写封公开信挂在网上,相信你们看得到.

你们也都曾受过很多教育吧??还记得你们的老师的名字么?你知道他们现在的工资有多少么?? 你们现在的却是有能耐了,可你就没想过为那些曾为你谆谆教导的老师们做点什么吗?你们过着可以比老师好好几倍的生活,却就没想过让老师们也生活得好一些么??你们都把老师对你们的教导忘记完了么??天啊,难道中国的教师教出来的都是忘恩无情的禽兽么?????

一听说公务员工资涨了,其实教师也很高兴,老师们做着梦,公务员有1000,教师怎么也有个 800吧?等啊等,等啊等,为什么迟迟没动静呢?哎,汶川地震了,教师们没说什么,国家有困难,我们的工资少点,再忍耐几天吧.还使劲捐钱救灾吧,谁叫我们同是中华民族子孙呢?奥运会北京召开了,至少绝对大多数老师们没闹情绪,毕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啊,可现在呢?请问我们的执政领导们,我们现在生活都很困难了,到底有没有确切的消息啊???

也许当初你们的老师忘了教你们什么叫: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你们的待遇比教师高出几倍,是国家富裕了么?要是国家富裕了,也让教师享受:后国家之富而富吧.可要是国家还不算富裕,你们就怎么能做到:先国家之穷而富呢???????????????????????????????你们就是这样做人民的公仆的吗???天呐,教师平均约月1000元,你们月约3000 元.难道这就是你们心目中的和谐社会吗??????? 难道这就是你们心目中的和谐社会吗??????? 难道这就是你们心目中的和谐社会吗??????你们就那么心安理得??

教师们不认真教书吧,对不起祖国,对不起人民,对不起自己的良知,可领到的报酬又太少,真对不起自己的妻儿父母啊.政绩工程能缓就缓缓吧,这一届没干完,下一届领导也会干完.留点钱给老师吧,也让教师们享受点社会主义新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吧.让他们安心的为国家培养人才,也让他们能多拿点钱回家,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好些,得到好的教育,让他们的父母也能享受下作为教师儿女的孝道.

拜托了. 拜托了.人民的公仆们!!!!!!!!!!!!!!!

2008年11月13日:潜江市教师罢工(网络转载)

潜江市教师罢工――燃烧的怒火――直问"百强明星市"

从90年代初,湖北潜江的教育就红红火火,潜江的名声越来越旺,名气越来越响,财政收入越来越高,人年均收入越来越多,教师的待遇低压低压。2008年的11月11日,潜江市教师爆发了怒火。

   "总以为"教师是"国家干部",生活应该"不错",从九十年代分配的教师工资待遇上可以发现:大吃一惊的多如牛毛。

   据相关统计,94年新教师月工资235元、3年教龄255元、5年教龄289元,加国家政策冲销补助64元。当年的自行车价格最低250元。96年春节猪肉价10元1斤。

   2000年10年教龄月工资300多元,2004年10年教龄月工资400多元,2006年10年教龄月工资600多元,2008年15年教龄月工资1000元。

   5年教龄有的还是小二、中三职称,15年以上教龄还是小一、中二职称的教师排着队。

   于是有人产生了疑问:潜江市教师的工资这么低,百强明星市不会是用教师工资堆成的吧?1万名教师,1人1年少发1000元,年总计也有千万元税收了。

    纵观潜江市前几届少数的业绩、走势,有点脱不了不发、少发、挪用、克扣、压榨教师工资的嫌疑。譬如:潜江报向老师摊派强制订报1人1份,变成了"党报"" 强奸报"――一堆废纸,影响办公室的清洁。国家政策出台给教师加点工资,当局总是遮遮掩掩、慢慢吞吞、拖拖拉拉,最后总有办法省下一年半年不发。

     看潜江市教师罢课是否成功,难啊,当局把你"黑"一下,软禁起来,正是拿手好戏。我市的姚代表――教师的精英,正是这样被"黑"走了人大代表的资格。"嘿嘿,帮百姓说书,和俺们作对,有你的好果子吃?"

20081118北京大气观察

摄于2008年11月18日, 8:44:04,
手帕口附件。
今日大风,少云,寒冷,能见度不错。

姚遥:2008年司法考试之细节总结

司法考试最有意义的一点,在于短时间大强度的将所有的部门法均学习一遍。必须肯定,经过今年的三个月司法考试的复习准备,无论考试成绩如何,我对法律的认识和掌握是上了一个台阶的。

司法考试是一个记忆和遗忘作斗争的过程,尤其是后期,感觉非常明显,有些本来已经掌握的知识点竟然突然间遗忘了。

从细处开始总结一次。总体而言,我前三卷每卷得分都在80上下,下多上少。单选得分总是在35分上下,多选和不定项加起来一般接近一半能做对。多选的得分率不定。不定项选择有时候做的很好,有时候很不好。

第一卷:法理,法制史,宪法,三国,经济法

按照我自己的复习思路,我是从民法开始的,但是还是按照考试的思路来比较好。

对于行政法,此前我一直自以为掌握的还不错,但是直到开始了复习之后,才发现自己不过是井底的一个小蜗牛。

这一部分,我看基本上谁都没有好办法,就是多看多背多记。尤其是三国法,和我目前生活相聚极其遥远,只能作为一些高度抽象得议题来强行记忆。

问题一,首先我是绝对不能接受在法学面前冠以"马""毛"等奇怪定语的,所以这一部分的知识我拒绝接受,能否做对也听天由命。

问题二,看书真的太糙。这一部分的考试非常偏重理论部分,理论部分常常会有很多迷惑性的选项,那么不是真的弄懂了,很容易就选错。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单选部分。单选部分错误率都往往达到30%,是一个相当不能接受的比例,但是也客观反映了在基础理论部分我的功底相当的存在问题。

多选部分,尤其体现了知识点把握模糊的状况。

第二卷: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这一部分,本来是我自以为掌握最好的部分,但是很可怕的是,得分依然很低。与第一卷类似,单选错误率往往达到30%,多选达到一半。

这部分知识点相当细碎,而且就是需要许多强记得部分。

事实上,这部分事后总结,最好的记忆方法是对比记忆。如刑诉和行政诉讼,不少关键环节上有本质不同,对程序的严谨性也有本质的不同,对比记忆能够节约很大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这一部分涉及到的许多法律实际上都在我的生活中发生过,在不少地方,我能够马上想起对应的案例和环节。这是帮助我记忆的优势,但是也暴露出问题,作为一个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士,在出现法律问题时,竟然没有积极的从法律上刨根问底。这也是个很大的警醒,以后遇到涉法的问题,一定要首先从法律人的角度,把法律问题弄清楚。即是对问题的研究,也是对自己的积累。

问题:在复习时,虽然我投入的总体时间很多,但是有效时间确实要打个大问号。许多地方复习的相当不细致。本身大学时的底子基本在理论上,但是全忘了,而细节部分又往往不求甚解。留下致命的漏洞。

尤其是很多部分,做的时候没有感觉错了,但是一对答案又追悔莫及,事后诸葛亮,事前猪一样。

这部分由于涉及到的知识点往往不连贯,很多部分需要死记硬背,所以在遗忘的斗争中也是最艰难的。在做选择时,往往因为一个信息点没有及时的掉出来而导致错误判断。

第三卷: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

这一部分难度甚高,但是自我感觉的特点是,民法和商法虽然涉及到的部分法律繁多,但是其内在有许多原则是相同的,比如共同共有和合伙与公司,在对财产的支配上明显就有关联性,因为公司制度就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共同共有形式。而民事诉讼法环节,也是很巧妙的体现了对等当事人双方互相平衡权利义务的体现。

在记忆上,民法、商法是关联记忆、对比记忆和范例记忆为辅助。而民事诉讼则纳入刑诉和行政诉讼的对比记忆环节中去。

第二卷与第三卷有一个共通的问题之处,就在于此前对于实际问题的分析训练不够,在答题时不免失去章法和思维混乱。因此,需要一个额外的工作,就是加强答题的训练,强化像一个律师一样的思考问题。多与律师聊天,多探讨实际问题,从细节中找真相。

第四卷:略,不予讨论

总结

大的问题方面:

从思维方式和思考问题的角度,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训练不足;

过于自信,观念根深蒂固,对于部分老旧思维模式下制定的法律条文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小的问题方面:

1,  时间投入不够,基础知识点记忆储备不足;

2,  目标设定以量为基础,不自觉的忽略了对于质的要求。阅读知识点的次数很多,但是掌握的总体状况不好。

3,  情绪起伏不定,自我控制需要加强;

4,  不舍得投入,舍不得买书买资料,总是在网上找便宜的。

几条很重要的策略总结:

1,  秦兵律师的策略,以考试大纲为中心,逐个掌握知识点;

2,  投入更多时间,尤其在习题训练上;

3,  搜集整理流出来的培训班资料,尤其在法条的对比记忆、重点总结上,这些精华资料可使愚者茅塞顿开,也可使智者如虎添翼;

4,  稳打稳扎,目光放的长远,不要欺骗自己,以知识点的实际掌握为准,不要过于顾虑复习进度的缓慢;

5,  抛弃本我,以处子之心接受知识。

姚遥

20081118

 

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

市长坐骑“丰田霸道”

来源:中国国情观察杂志
 
图为潜江市人民政府市长朱汉桥的坐骑(鄂O-N0003)――丰田霸道4.0越野车
 
    警车是执法的标志,是执法的工具,它是国家的形象,是法律的形象,是警察的形象。警车出行,带来法律的威严,带来安全的放心,是欢声笑语的继续,是社会和谐的保证。一旦警车变成特权的标志,反而成了耍威风、显霸气的工具,成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霸王车。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使用军警牌照。对违规使用军警牌照的,依据有关规定必须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为他人配置使用军警牌照和警报装置。
    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规范公务车的超编、超标配备和公车私用等问题,先后下发了系列文件,并作出了明确的纪律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单位禁止违规使用军警牌照车辆的行为更是一再重申,因为违规使用军警牌照车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形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及外籍车号牌。……对于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专车、相对固定用车的乘车人及批准、办理车号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然而,记者日前在湖北省潜江市采访时了解到,一辆挂"鄂O-N0003"牌照的丰田霸道4.0越野车,几个月来长期被该市市长朱汉桥占用,成了"市长专车"。 "市长坐五六十万'霸道'车,不仅超标,还挂了个'O'牌,真是霸道。"一位市民忿忿地说。
    为了进一步核实事件的真实性,记者随即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人士。

超标的"霸道车"?

    记者首先来到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取的资料显示:该车牌照为鄂O-N0003,所有人是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发证机关是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2月4日,发动机型号1GR,排量3956 (即4.0)升。
    记者就这款丰田霸道4.0越野车咨询了一汽丰田4S专卖店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说,这款车是一款既时尚同时越野性能又一流的高级越野车,目前售价55万元左右,年初的时候更高些。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第五条就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价格标准问题明确规定:"任实职的正市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其他市厅级领导干部和省直机关、市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车辆"。潜江市属于省直管的一个县级市,对照这些规定,显然,潜江任何一级领导都没有资格乘坐丰田霸道4.0在大街上公然招摇。
    当然,潜江市公安局也有自己的理由:警务用车没有严格的配备标准。一位市民反问记者:这辆车市公安部门在用吗?警方配备警务用车难道不需要财政预算审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员告诉记者,这辆车是该市公安局为解决办案车辆不足在今年初购买的,可哪知道新车刚上好牌就开进了市委市政府大院。该车成了市长的坐骑后,公安部门即使办案车辆再紧张,也不可能让这辆警务用车回来真正为警务所用。该警员说:这明摆着是打着警用车的牌子行服务市长之实。
 

占用的"霸道车"?

 
    这辆丰田霸道4.0越野车挂上了专段号牌变成警车,更赋予该车的特殊性了。果真是市长在使用这辆车?
潜江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尹本武介绍说,这辆车自挂牌后一直在市里面调度使用,年初的雪灾、抗洪防汛、对口支援汶川等等突发和特殊事情时,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用过它,我也坐过19天。
    然而关于警车的使用范围以及警车的管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警车管理规定》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第三条明确警车包括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而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警车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专门使用,其他机关和单位都不能使用,并且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非执行公务时,也不能随意使用警车。
    现在,潜江市政府的各级领导,他们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能明目张胆地滥用警车、狐假虎威?
    研究社会学的徐惠博士说,这种警车的滥用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单位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安局与市府之间可能达成了某种协议,市政府使用公安局的警车,以便工作上能得到某种便利,而公安局则从市政府手中得到金钱或者其他利益回报;其二是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可能市政府有关领导与公安局的某些人关系较好,公安局的个别人将警车提供其使用,当然该领导也会给予某种回报。
     徐惠博士说,无论那种原因引发的警车滥用行为,都是严重违规的行为,可能产生权力滥用,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首先,警车因为执行公务员需要,往往在通行中享有某种特殊待遇,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人也使用警车,实际上也就是在滥用这种权力,是在破坏规则;其次,这些不具备使用警车一旦使用了警车,就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不可一世,有意违反交通规则,甚至是利用警车进行招摇撞骗。近年来,由于警车私用、滥用的行为给群众带来很坏的影响。
    如今,上级机关要求治理私用、滥用警车的通知不可谓不多。前不久,公安部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然而,在一些地方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整顿不过是一场风,做表面文章,警车私用、滥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绝。
    记者采访潜江市公安局有关同志时,该同志说前一段他们已经过清理,警务车都已收回了,目前潜江市不存在政府部门占用警务车辆的情况。
    当记者告知鄂O-N0003号丰田霸道4.0越野车从买回上牌后就是市长专驾时,他表示车辆的事属于后勤中心管理,他需要核实后再回复记者。
 

市长的"霸道车"?

    
    采访中,潜江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尹本武一直强调,这辆挂警牌的丰田霸道4.0越野车绝对不是市长专车,朱市长有专门配备的小汽车,标准当然是合格的。客观地说,这辆车朱市长相对用的多一些。朱市长是湖南双峰人,开警车回外地老家,一方面比较安全,另一方面可以节省一些费用。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3]54号)第七条: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调换、借用、占用小汽车,凡有调换、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的,要认真清理纠正,拒不纠正的,以顶风违纪论处。
    今年6月份,潜江的朱市长在一次会议上就公务用车问题还强调:今后凡单位违规购车,除将违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在全市予以通报外,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违规情节查明严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为何违规的事,潜江的市长和公安局依然明知故犯呢?
    记者试图通过有关部门找到"O"牌车用作市长专车的合理解释。采访中有关人员诘问记者:"公安局配备这辆车的初衷是什么?他们申报理由是什么?"
     然而得到的答案是市长坐霸道车显摆之事在该市群众中已经家喻户晓,影响很坏。该市一位从事党务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说:车虽然很霸道,公安局配备是为了干警们冲锋用的,可以理解;市长配备就显得有点霸道了。市主要负责人带头违规、违纪使用超标车辆,极大地损坏了党纪政风和政府形象。有的市民气愤地说:警车给市长用,不是公安局向市长行贿,就是朱市长利用职权向公安局索要。
    一位机关干部对记者说:"借用朱市长关于公务用车的讲话,潜江市和朱市长是不是要在全省通报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是不是不得评为优秀呢?这么严重违规违纪的问题是否直接评为不合格呢?"
 

回归的"霸道车"?

 
     非公检法机关单位的主要首脑们一把手们绝对不应该配备公检法机关的汽车牌照,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因为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不配军警车辆牌照属于遵守法律,懂得不能以权谋私、越权行使职权,妄加给自己安上个通行无阻、万事大吉的帽子;配了则属于触犯相关条文规定,存在渎职、徇私舞弊、遮掩臭事的目的。按说一个县级市的一把手,还有必要戴上这个"安全帽"以求得平安保险,显然没有必要,这是堂堂的法制文明社会,干事业的公仆们有必要躲躲闪闪的藏在警车里,不敢面对公众吗?不能否认在现实环境下,有很多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有后台有后门者的关系户,想弄到公检法机关单位的驾驶牌照,就是为了取得某一方面的便利,譬如这样的车牌无交警敢查,无交警敢过问,畅通无阻。
     警车就是警车,它本来就是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利器,潜江的市民反复对记者表达这样的心愿:期待这辆丰田霸道4.0回到公安系统的车辆编队中,真正成为保护老百姓的"霸道"。
     虽然只是一辆车,但它却关系到建设"廉洁政府"以及政府自己是否守法的大问题。在潜江,警车被党政机关摆显招摇,难免纵容公权腐败。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公车配备标准"和"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审批限制,同时也要将采购情况完全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唯有坚持"内部监督"和" 公开透明"相结合,某些部门和领导才会有所收敛,不敢公然违反上级有关规定,不敢肆意为公权腐败开道。因此,此事不应该像大多数娱乐事件一样不了了之。相信很多读者都在期待着处理的结果。
   朱汉桥,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湖南双峰人,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潜江市委副书记、潜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据潜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资料链接】
 
近几年来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关于公务车辆方面的规定
 
    1994年,中央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关于公务车辆方面,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单位、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1995年,中央作出了补充规定,关于小汽车方面,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996年,中央提出以下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继续落实已经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重点清理违规小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为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必须抓好个人自查自纠、组织检查、群众评议、严格执纪等四个环节。
    1997年5月,中央提出八项规定:包括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等。
 
江西地方党政领导禁配警车
 
    江西省公安厅发出通知,禁止地方党政领导配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并在全省集中清理整顿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专项行动。
    据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江西省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在管理使用上存在着挪用、套挂、外借以及不按规定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地方党政领导不按规定使用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外借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随意挪用、套用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警车报废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暂扣或无牌无证车辆充当警车,并且无牌、套牌甚至假牌上路;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登记注册并使用公安机关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以及套牌甚至使用假牌的。党政领导不能配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已经配了的必须清理。
 
重庆市取消市级机关公务车专段号牌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和军队的形象,重庆市对军车、警车和其他特种车辆、市级机关公务车使用的专段号牌进行专项整顿工作,以加强特种车辆管理。 
    整顿重点包括:不符合警车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警车的;转借、挪用警车、军车号牌的;擅自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外借给非政法机关和个人的;擅自将军车外借给非军事机关和个人的;民用号牌,无牌无证,伪造警车、军车号牌和退役警车车辆喷涂警车标志等。 
    在整顿措施上既注重加强执法检查以治标,又注重制度建设以治本。主要措施包括:取消"渝O"、"渝OA"字头专段号牌,换发地方牌照,牌照选取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车管分所随机抽取;制定取消市级机关使用的专段号牌方案以及做好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车辆长效管理机制。同时组织50支以上联合执法队上路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严肃处理,除军警车抄报警备区和驻渝部队外,一律登报,接受社会监督。

姚遥:2008年司法考试回顾与总结

2008年司法考试,是我三次缴纳司法考试费用以来,第一次步入考场。考试成绩尚不得而知,估计是凶多吉少,不过总结还是要写的。

复习准备阶段

复习阶段,本次投入最佳的是时间。6月回国后,本职工作无法开展。而所谓的奥运迫在眉睫,所以响应党中央号召,主动为奥运让路,积极躲在角落里,拉开了备战司考的序幕。

资料准备方面,由于是法学本科毕业,处于自信,自我感觉终归还是有底子的。所以还是按照此前很久打听到的消息,以看重点法条为主。本来准备借朋友2007年的旧法条,结果阴差阳错,朋友把2007年的三本指定教材带给了我。

在得到三本教材前,我基本再看2005年版本的重点法条。此后,在报名的时候,又买了一本最新的重点法条。但是,在购买法条的时候,就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每个学校每个不同的版本同一年度的重点法条相差甚远,甚至入选的法律单行本都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假使有一本重点法条能够起作用的话,那么其他的法条都是有极大缺憾的。

复习司法考试最重要的是考试的大纲,秦兵律师在复习时,是完全针对大纲展开的。我本也准备如此,但是发现大纲实在太繁琐太复杂。因此选择了另外的策略。

我的策略是:重点法条,结合指定教材,然后辅以大量的真题训练。按照高考的经验,尤其是真题的训练和错题的复习,会极大的提高应试水平。

6月底,我基本上把手头该推掉的事情全部推掉,并且逐步的开始进入半封闭状态。这个时候,看书的状态还是不错的。一个人静静的待在我的小蜗居里面,除了吃饭睡觉外,其余的时间都是在看书。

不过,有些时候,还是放不下世事,舍不得热闹。这点南周大记者赵凌提过一次,号称要司法考试的人,结果还出现在会议上。

复习的重点阶段

考虑到奥运扰民、物价飞涨、虎狼成群,我决定将复习的地点转移到北京之外。

这里有一个最大的教训,就是:此后如果我真的需要一个与世隔绝的最佳的闭门造车或潜心读书的空间,那么首选是我老家。我老妈会让我过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饭菜的口味绝对好而且对味,我可以安心的只做我想做的事情。而且,我家是有学习环境的,不得不说,我并不知道,不是每家都有书桌的。

所以,选错地方,也就意味着,一,你要熟悉一个新环境,而不是你生活过很久的那个空间;二,你要耗费掉许多宝贵的时间在你不想做的事情上;三,生活中总会有很多细节困扰你,就像靴子里的小沙粒,倒不出来,但是很容易就磨破你的脚;四,胃口都会受到干扰。以及其他。

历史就是,我每天只有较少的时间用于支配,同时学习的环境也实在比较糟糕,舒适的书桌,合理的灯光,都没有。

环境说完了,再说我的复习计划。我的计划是,看完一遍重点法条后,开始做第一套真题。从而检验复习的成果。

第一套真题我做的事2002年的。这套题给了我一个扎实的下马威。我前三卷基本上得分只有80分左右,相比于我分别看过了一遍05年和08年的重点法条,这个分数让我有些难受。

根据复习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一些基本理论上,我还是存在不少漏洞。于是,我开始把重点转移到三本指定教材。应该说,从教材中获益匪浅。许许多多知识上的小问题和小疑惑,都得到了很好的解答。同时这样系统的一遍看下来,对照以前的底子,基本上很快就把法律的整体框架都捡回来了。

看书的速度,我印象中大约是每天80页到100多页不等。每看完三本书,我会在做一套题目。

比较让人崩溃的是,几遍书看下来,真题考试的分数竟然毫无提高。

瓶颈与危机

很现实的问题,我遭遇了瓶颈。不仅如此,在心理上,也有了很大的危机,我对自己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

由于看书的结果与真题的成绩毫无关联,有时候有了一点自暴自弃的感觉,觉得得过且过算了,反正也没什么希望。

这种感觉很可怕,但是也很难克服,因为毕竟现实摆在面前,而且,从其他朋友处得知,他们在做真题时,初期基本上能达到90分左右,这让我更加的产生了危机感。我虽然自我感觉对知识点的掌握算不错了,不过每次做题都的结果却不能说明我的感觉。

这种心理上的危机出现了两次,此时有一次,考前又出现了一次。

我也没有什么好办法说服自己,因为现实摆在这里,我遇到了很大的瓶颈,但是我毫无解决的办法。而只要认识不到解决的办法,我就无法说服自己的恐惧。

终究,还是依靠自己的强大把自己重新发动起来,继续坐到桌前开始看书。同时,这一时期最难过的一点,还在于越是对真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越是感觉遗漏的知识点太多。

紧迫,危机,放纵,自治,恐惧,自信,交织在一起。

额外应该记一笔的是,我本来是完全关掉手机和与网络隔绝的。但是由于很多事情真的无法抛开,我还是被迫经常开手机和使用电脑以及网络。这是我此前几年没有投入精力参加司法考试留下的致命命门,越往后,与世事彻底隔绝的可能性就越低。

冲刺

高考前三个月,被当作高考冲刺阶段,也是考试成绩提高最为显著的阶段。我想司法考试的前三周,也是这样的时间段。

也是这个强大的理由,说服我重新坐在桌前开始冲刺。同时,我选择了回到北京,此时奥运已经结束,我一个人在北京,独自生活,基本上就是吃饭和看书。

吃饭很好解决,我一次作出两顿的饭或稀饭,然后再炒一个简单的菜。中午晚上各吃一半,一天也就结束了。

看书,我还是学习了秦兵律师的经验,开始站着看书。同时由于我房间里采光不好,在外面看书可以吸收阳光,可以节约电力,可以适应自然光线的变化,好处多多。坏处就是蚊子也很多,北京的蚊子很小但是很毒,痒得抓心。

在户外站着看书,确实有助于集中精力。三大本指定教材,700页上下,我基本上能一天到一天半看完一本。

那几天看书看得手指头摸得全是黢黑一片,书本上的墨也明显被我蹭的一片模糊。

还是老规矩,看完一遍,做一次真题。

然而,现实还是很残酷,分数就根本见不到增长。这也是第二次危机出现的因素。在考试的最后几天,我就基本上放弃了看书,开始完全的看错题和临时找到的本年度模拟题。

考试

这次考试,我准备比较充分。各种文具、考试路线、提神饮料都准备好了。

或许因为已经不抱有很高的希望,考试前只有很轻微的失眠,睡眠状况总体良好。在考场上,也由于习惯了不管懂还是不懂,选答案的时候感觉中还是良好的,所以答题也还比较轻松。做模拟题时我的速度很快,但是真正考试时,速度慢了不少,最浪费时间的竟然是涂答题卡。更由于少用笔,用铅笔涂答题卡,把握不住笔杆,手心有汗导致笔经常打滑,视力不好导致涂的很费劲,控制笔能力管理下降导致涂的很难看。我涂答题卡竟然需要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颇让我自己感到惊讶。

最后做第四卷,由于要手写很多字,我的手指头都快被笔杆磨得废掉了,钻心的疼。

无论如何,总是顺利的考完了。

总结

成功的地方:

1,  肯投入时间,基本上达到了完整的三个月;

2,  阴差阳错的备好了资料,否则到了外地,只有重点法条可看就得哭了;

3,  基本上达到了与世人隔绝的目的,以致于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以为我不在国内;

4,  生活习惯好,早睡早起;

5,  坚持锻炼,身体保持的还不错;

6,  我在专心准备司考时,其他工作方面的灵感却不断的涌现,等到司考结束后,这些灵感也全他妈的都消失了,我很愤懑;

7,  出现了两次严重的心理危机,但是最终都克服了;

8,  考前准备得当,考试轻松自如。

9,  这个考试本质很恶,实话实说,就是个应试机器检测仪,不能完全代表律师资格的准入问题。

再说,失败的地方:

1,  复习地点的选择,是个致命的不可饶恕的代价昂贵的教训,永世不得再犯,同时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记,切记;

2,  向过来人取经太少了,导致考前资料准备忙乱无序,预备阶段遭遇瓶颈时束手无策,重点环节把握不当;

3,  知识缺陷很多很重,平时也需要做好积累工作,零碎的知识点往往是造成得失分的关键,很多知识点和我此前的工作都关联过,但是当时不注意积累,导致还需要重新花费功夫;

4,  要重视当年度的练习题和仿真模拟题,其重要性高于真题。一是多做题可以练手,发现知识缺陷,二是不少模拟题有很高的押题率。

5,  人在江湖,很多事情真的放不下,尽可能的放吧。

6,  玩物丧志,在高度压抑的时候,玩游戏作为发泄的口子,很有用,但是也很容易沉迷。还是老话,作为成年人,就别玩游戏了。

7,  复习在一个团队中或者有counter partner的时候最理想。

8,  知识分子就是屁话多,一个总结,本以为一页纸就能写完的,结果写出了3000多字,真是废人屎尿多。

9,  其他,待补充。

10,              妈的,写完后一回顾,发现一点细节都没有,明天还得再写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啊。

总结人:姚遥

20081117日,距离考试成绩出来不久的时候

RFA:湖北省潜江市的十个乡镇数千名教师 参与者连续被当局传唤

2008-11-14

湖北省潜江市的十个乡镇数千名教师,近日为了生活待遇问题开始陆续参与集体罢课活动。有参与者连续被当局传唤,询问该次行动的发起者及组织者。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采访报导

据海外维权网星期四的报导,湖北省潜江市的十个乡镇上百所中小学校四千多名教师,从11月11日开始集体罢课。这些教师们主要要求当局落实生活待遇问题。一位潜江市熊口镇某中学教师高老师星期五告诉本台记者,他们学校几十名教师正于学校教学楼旁进行罢课活动:"我们继续这样下去会生活不了的,我工作了十几年了,现在才九百块,叫我怎么生活?当局派人来过,说我们是违反纪律。"

另一位参与罢课活动的胡老师也表示:"我们现在是要求我们应得的权益,我们依法维权,我们要求教师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当局这样就说我们违纪。"

这些参与罢课活动的老师表示,希望能和教育局官员直接对话。本台记者于是致电潜江市教育局杨局长查询,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再打电话到教育局办公室,

记者:有一些教师反映说他们的生活没有获得保障,所以他们这几天都在连续发起罢课活动,但老师们说当局都还没和他们协商解决,并且有的老师还受到警告是吗?我是香港打来的。

接听人员:我们现在这里没人,全都下乡去了,我无法给�做明确的答复。

据悉,参与该次罢课活动的共有浩口镇,周矶办事处,园林办事处,竹根滩镇,张金镇等十个乡镇办事处。一位浩口镇的王老师告诉记者,他参与罢课行动之后,公安曾传讯过他两次:"我们老师为了争取自己的待遇,搞了集体诉求活动,他们对我们的活动就是进行了批评及规劝。他们也要我交待组织者的名字。"王老师说,他连续遭当局传讯之后感到了不少压力,因此没有再参与罢课活动。

湖北潜江维权人士姚立法表示,此次潜江教师罢教主要要求是落实政府政策规定的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的人均年增加的一万三千三百元,住房公积金等的生活保障问题。姚立法说参与罢课的教师们前后加起来超过四千人:"按照我们国家的政策,教师的薪资不应低于甚至要高于公务员的水平。所以这是为何有这么多教师参与的原因。"

参与罢课行动的教师们告诉记者,教育是一门良心事业,他们如果情非得已也不愿罢课而影响到学生们的学习。希望有关当局能尽早和他们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采访报导

2008年11月16日星期日

这个娃娃究竟是瓜还是不瓜?

左思右想,还是有点瓜。还是老话,中小学教育受的太好,所以最高智力水平还是维持在那条线附近。
 
肥谨 [222.212.158.*] @ 2008-11-16 17:19:04
 
反对三峡应该有一个前提就是你已经充足的了解了三峡工程的各种利弊。更重要的是,你在反对三峡的过程中不要用谎言来强化自己的观点,很明显,这一点对于很多反对三峡的人来说都没有做到。

比如这些搞笑的立论:
1,中国的洪水泛滥都是人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结果,并且断言只要搞好植树造林,生态保护就可以防止洪水的出现,没有必要修三峡工程。(为什么史前时期还是有洪水)
2,三峡工程将会使重庆面临特大洪水(拜托,先去查查三峡最大的泄洪能力和修三峡之前长江三峡段的洪峰流量再说吧)
3,三峡面临另一严重问题是水污染加剧。长江沿岸城市与人口众多,大量工业污染、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长江。(这个我承认,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讲,不修三峡水污染依然会加剧,而且水电毕竟还是清洁能源,如果不修三峡把需要的能量全部换成标准被这又是多少二氧化碳排放?)
我觉得现在大家都拼命地反水坝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中国民间的环保运动出现了迷失。也是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把自己当成了正义的化身,一指出他们不妥的地方,就说我是在反环保。这样就无法有人去反对任何环保运动当中的某些具体的人某些具体的主张了。真反环保的我还没有看到过。

最后,我必须指出:有一些人并不是真心想搞环保,而是要利用环保这个运动来促进中国走向民主化。把民间的这种运动作为制衡中国政府的一种力量。因为现在中国不许搞政治的组织,所以就拿环保的名义来注册一个环保组织。实际上他们目的并不在环保打环保的旗帜来搞政治活动,利用它做一张牌来跟政府叫板,来牵制。我赞成这些人的某些政治主张。但是我觉得拿环保做旗帜做这些活动,实际上这是在把是中国的环保作为一种牺牲,最后会危害到中国的环保事业。我认为这样是不妥当。另外就是他们太过分追求轰动效应和媒体的炒作,而不是脚踏实地地去做一些具体的环保的事情,环境保护除了有理念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说谎太多最后就会出现诚信危机。

借贵地说几句,不知道是不是

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20081112北京大气观察

看,啥天气。

20081113北京大气观察

今天早上不行,雾散开后大气总体还是不错的。

20081110北京大气观察

嗯。凑合

20081106北京大气观察

继续凑合。

20081105北京大气观察

凑合的天。
摄于2008年11月5日, 10:15:58

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云南景洪特大毁林案)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贺孔丫口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丫口寨村民小组)

      住址: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

      负责人:(村民推选代表)刀福生、岩章、叶旺窝、王建华、老伍歪等237位村民

      傣语翻译代理人:刀清伦,景洪市景讷乡那干田村退职教师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洪市政府)

      住址: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岩温才,市长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景洪市林业局)

      住址: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易国南,局长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讷乡政府)

住址:景洪市景讷乡

法定代表人:刀应祥,乡长

第三人:天保公司老板刘顺良(以下简称天保公司刘顺良)

第三人:同源公司老板同志金(以下简称同源公司同志金)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立即收回被其非法出租、出让与第三人用于毁坏天然林开发规模化橡胶种植产业等违法建设项目所占用原告集体合法所有的孔龙山10000亩土地和森林面积全部归还原告农民集体所有;

2、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假借"保护天然林与退耕还林"为名,实为非法买卖土地和毁坏天然林给原告集体所造成近万亩天然大森林及8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大树和2000多亩天然大竹林被毁灭等全部森林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9000万元给原告农民集体;

3、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清除其种植在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全部橡胶树苗,并按原状为原告恢复土地和森林原貌经验收合格为准归还原告农民集体;

4、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起诉事实和理由:

19831112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于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特发的《山林所有证》,确认了座落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孔龙山头:东至回布成梁子至柯西美;南至家脚、回布发至小河;西至南通河至黑河;北至丫口至贺孔小路、顺路范围内的12577亩山、林面积,是原告傣族村民继承沿用祖传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权属地与"祭龙山",完全属于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集体合法所有。且颁证程序合法,权属清楚,并与任何部门或组织无任何牵联,未经原告丫口寨全体村民同意,任何部门或组织都无权侵占、买卖、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经核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有在册农户48户,339人。水田148亩,人均0.4亩;山林面积12577亩,其中:轮歇地9492亩,人均28亩;集体林2474亩;自留山240亩,自留地32亩,茶叶地339亩。

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以上集体山、林面积所有权和土地面积承包经营权于19831112经景洪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于确认,并向原告集体颁发了《山林所有证》。

199911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时,再次经景洪市人民政府依法予确认了原告丫口寨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以上集体山林面山所有权和土地面积承包经营权,并向原告农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以上土地和森林所有权的确认,由本州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主体和程序,完全符合以下法律的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8、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9、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规定;

10、符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第二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对此,第三被告也于2006726在《关于景讷乡丫口寨大黑山村小组土地纠纷调处情况汇报》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中,特对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和森林12577亩土地面积的所有权属,也作出了认真调查核实和充分的确认。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土地和森林面积所有权的确认,并无异议。

美丽的西双版纳被誉为"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绿色明珠",又被誉为云南"动物王国"、"植物王国"的皇冠等诸多美称,是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区。西双版纳位于北纬2108'22036',东经99056'101050'之间,国土面积19125平方公里,森林覆盖63.68%,其中分布有全国面积最大、森林生态系统最完整、生物资源最丰富的热带雨林。据权威数计统计,在仅占全国0.2%的这块土地上,有高等植物4000多种和野生动物756种,分别占全国的13%25.4%。其中哺乳类动物108种,为云南特有种的42.8%,全国的23%;鸟类已知427种,占云南的39.9%,全国的36%。此外,还有两栖爬行类动物、鱼类和数以千计种类的昆虫。在国家重点保护的335种陆栖脊椎动物中,西双版纳就有129种,占全国的38.49%,其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有20种,国家二、三级保护的有109种,还有10种属于云南省珍稀濒危保护动物。

被誉为"世界庞大生物遗传工程基因库"的西双版纳,不仅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最后一块璀璨绿洲",而且是全国惟一能够自然繁育和栖息生长世界级国宝野生动物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印支虎、云豹、金钱豹、大黑熊、熊猴、熊狸、蜂猴、白颊长臂猿、巨蜥、巨蟒、绿孔雀、犀鸟、赤颈鹤等国际和国家重点保护一级大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的生态环境。

整个北回归线的地表都是一大片片黄尘肆虐的大沙漠,为什么惟独只有地处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西双版纳竟是一大充满美丽、神奇、富饶生态朝气的绿洲?

这个问题的破解很直观:

一是首先得益于造物主大自然给了西双版纳这一得天独厚,气候宜人,万物生长,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自然财富环境和孕育了一大绿海茫茫,森林浩瀚,云雾缭绕,波澜壮阔,呼风降雨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这片山能生云,林能降雨,树能涵水,土能保水,地能蓄水,泉能出水,沟能淌水,河能流水,田能满水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在时刻循环不停地发挥着生云降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净化空气,防治污染,防旱防涝,防灾减灾等"十大"生态功能效益的巨大作用;二是得益于当地祖祖辈辈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与大森林共生共荣,与大森林为衣食的父母和以大森林为生产生活家园的当地原居傣族村民群众爱林、育林、护林的传统美德。

西双版纳景讷乡丫口寨的傣族村民,是一个以林为家园、以林为财富、以林为乐和以林为荣的勤劳、智慧、善良民族。为表达感谢和报答大森林给他(她)们带来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寿健康,丰衣足食,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养育之恩,他(她)们世世代代都一直继承和发扬着爱林、育林、亲林、护林的民族传统美德和环保意识,爱林、护林变成了他(她)们建设绿色家园和保护大森林的自觉行动,为此,西双版纳的傣族人民还把以大象、孔雀和大树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形象,编绘和演唱成了独具特色的一曲曲民族与生态文化传统歌舞,并把大象、孔雀、大树和竹楼等动植物编织和绘成了一幅幅内涵丰富,人象友好,人境和谐,人与自然共生共荣,色彩突出的生态文化推向全国和国际展演,并受到国内外的欢迎和好评。

为了教育子孙后代,不要忘记和要报答大森林对人类的养育之恩,傣族人民特以崇拜大森林为"龙山"、"龙树"、"神林"、"圣树"和"祭祖树"等传统方式来进行育林、护林。始终保持和坚信"有山才有林、有林才有水、有水才有田、有田才有粮、有粮才有人"的自然传统科学理念,来教育子孙后代继承爱林、育林、护林的民族传统美德,并勇于坚持与毁林大开发、破坏森林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拯救和保护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做出了积极贡献。

西双版纳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是全国惟一有大象种群和全球生物多样性资源最富集的地区,同时也是中国建立自然保护区最早和保护范围最大的自然保护区。

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与西双版纳国家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仅隔一条景讷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西双版纳自然生态环境和森林的保护工作,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

1986年,西双版纳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93年在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编制的《中国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将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确定为全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

1993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接纳为"人与生物圈"(MAB)自然保护区成员国。

2000年,被中国科协和云南省政府分别授予"全国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和"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1998710月,我国长江、黄河中下游流域地区,因上游森林破坏严重和连降暴雨,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给国家和灾区人民造成了极为惨重的巨大损失。在此抗洪救灾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向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抗大洪、救大灾,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确保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动员号召!对引起此次特大洪灾的主要原因,是在长江、黄河上游流域大规模、大面积和大范围的天然林破坏,严重造成流域水土流失,山洪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天灾人祸所致。

199882593,云南省林业厅连续两次向西双版纳州发了关于全面停止该州天然林采伐的紧急通知。

1998925,云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停止金沙江流域和西双版纳州天然林采伐的布告》。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停止长江中上游天然林采伐的重大决策,云南省从1998101日起全面停止金沙江流域和西双版纳州境内天然林采伐。从此,宣告了禁止采伐天然林的行为。

20009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5项规定:"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14项规定:"要在确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200868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第二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量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利益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等完全符合全国广大农民意愿的惠民、富民好政策。

然而,由于在商品橡胶价格由3年前每吨2000多元突然猛涨到近年3万元1吨的巨额暴利的驱动下,党中央实施天然保护工程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来到了丫口寨,竟公然变成了景洪市政府、景洪市林业局和景讷乡政府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恶意串通进行官商勾结,以假借"退耕还林和保护天然林"为名:在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二未经原告村民小组代表和村民会议知情同意,三未对退耕还林农户作出粮、款补偿的情况下,竟突然以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所持《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的借口为由:动用警力和强制手段,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10000亩收回。

特别恶劣的是在被告以假借"退耕还林和保护天然林"之名义:动用专政工具和政府的权力,将原告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强行无偿收回后,一未用于退耕、二未用于还林、三未用于保护天然林。而是横将原告合法所有和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用于非法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和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重破坏森林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大规模、大面积和大范围毁灭性破坏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的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的万亩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经营基地的违法建设项目。

在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原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的严重侵害下,原告丫口寨集体所有并由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不但被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官商勾结,用于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所侵占,而且连丫口寨那已生长了数百年的玉兰木、大叶木兰、版纳青梅、滇楠、琴叶风吹楠、土沉香、四数木、千果榄仁、喜树、红椿、顶果树、水青树、榆绿木、鼓锤石斛、报春石斛、密花石斛等800多万大株国家一、二、三级重点保护的珍贵名木和大古树,也被剥皮抽筋,拦腰砍断,浇上柴油烧成了一片火灰。森林茂密,竹林茂盛,万物生长,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天然林等千年原始大森林,也被毁成了一大片片生物灭绝,红土裸露,水土破坏的光山秃岭。

一大绿树成荫,林海茫茫,山能生云,林能降雨,雨量充沛,河满泉流,土肥水美,生态优良,气候湿润,庄稼旺长,茶绿蔗壮,瓜果满园,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物产丰富,经济发展的原告丫口寨,也突然变成了一个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山不生云,无林降雨,气候恶化,气温偏高,土地干旱,春耕无水耕种,秧苗缺水枯死,作物有种无收成,粮食严重减产,自然灾害频发,人畜饮水极度危困,村民生产生活突显生态危机的重灾区。

一个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产发展,丰衣足食,村民生活幸福安居乐业,生态文明,人象友好,人境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原告丫口寨傣族人境美好的家园,也突然变成了一个土地被占,森林被灭,家园被毁,粮食无地耕种,猪鸡无饲料饲养,牲畜无草地放牧,生产无法进行,经济无法发展,学生上学困难,村民生产生活陷于走投无路无法生存,野生动物被迫逃迁,大象和野牛充满仇恨,干群矛盾恶化对立,两极分化严重,官商勾结贪腐成风,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官员横行霸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突出,村民生计和人权无保障的野蛮、贫穷山寨。由此便引发了全寨村民的强烈抗议和频繁上访,并成为了国内外媒体关注采访和进行曝光报道的一个反面典型。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山林面积10000亩的地块,是属于原告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国有荒山":

一、被告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土地和森林强行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大规模毁灭性破坏天然林后改变土地用途,搞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的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的行为,这是在保护天然林,还是在破坏天然林?

二、被告以假借"退耕还林"的名义,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强行无偿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毁林占用耕地种植橡胶,这是在搞"退耕还林",还是在恶意强占原告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去破坏退耕还林?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项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退耕还林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本集体组织的当地农民。被告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横将原告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强行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毁林大开发等非退耕还林的天然破坏项目,这是在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是在搞趁机出让集体林权和破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四、根据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每退耕还林还草1亩面积的耕地,每年每亩应得到国家150公斤大米和50元现金的补助。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却从未得到过以上粮、款补助。原告丫口寨全体农民每年应得的150万公斤大米和50万元现金,5年共计750万公斤的大米和250万元的退耕还林补助大米和资金的流向,究竟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被告不及时按政策规定兑现补发给原告退耕农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给予补偿并安置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金"。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由被告强行收回,出让与第三人去种植橡胶,竟没有得到分文的土地补偿费,更没有得到价值上亿元的森林和林木损失补偿费。原告以上10000亩耕地、林地和价值上亿元的森林和林木补偿费,由三共同被告独吞的行为是否合法?

六、被告滥用职权和动用专政工具,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寨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耕地和林地非法收回,并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官商勾结的非法牟利经营项目,这300多位失去土地和森林的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又靠什么来维持生存?这是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1、原告座落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孔龙山头东至回布成梁子至柯西美;南至家脚、回布发至小河;西至南通河至黑河;北至丫口至贺孔小路、顺路,占山、林面积12577亩的耕地和林地,是原告傣族村民继承沿用祖传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权属地与"祭龙山",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于19831112,向原告颁发编号:02-14号《山林所有权证》和被告景洪市政府于199911,向原告农户所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确认的丫口寨村民小组12577亩耕地和林地,完全属于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确权和主体,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核发证书程序完全合法,确认土地和森林的所有权完全合法,并与经过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集体土地和山林所有权的历次确认和第一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确认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完全一致,并从未与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过任何土地和林权的争议。据此,丫口寨村民小组所属12577亩土地和森林,依法确权为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根据,已成为不可改变的法定事实和政策依据。

2、在近年来商品橡胶价格暴涨的巨额暴利驱动下,第二被告突然在2006522签发的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中称:"由于'两山一地'工作组与'林业三定'并非同一组工作人员,导致'两山一地'工作组人员因不清楚林权界线,故按群众自认的地块把国有荒山填到土地承包证上,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工作队仍按原来的地块填到经营权证书里,造成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的说法。紧接着第一被告又在2006921签发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称:"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东经1000415210004210,北纬2202030--220228″之间,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为国有……"的两种不同说法。这与第三被告在2006726签发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中称:"经核实,丫口村有农户48户,339人。水田148亩,人均0.4亩,山林面积12577亩,其中:轮歇地9492亩,人均28亩;集体林2474亩;自留山240亩,自留地32亩,茶叶地339亩。"的面积和事实,完全不相符。

3、揭开被告弄虚作假的面纱,暴露本案的事实真相

根据第二被告在其编造的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中称: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紧接着第一被告又在其编造的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称:"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国有"的两个牛头不对马嘴的造假文件所暴露的问题:

第一、第二两被告所捏造的以上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与第三被告核实的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数据完全不一致,且前后相矛盾,造假露出破绽,与原告所持《山林所有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确认的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本组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等事实和所取得的法律依据完全不相符。

第一、第二两被告滥用职权,以政府的名义所签发的两份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文件,根本不能证明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合法所有的以上土地和山林就是"属于国有荒山"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第二两被告企图以滥用职权和签发政府文件的手段,来无偿收回原告集体合法所有并由本组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山林的行为,完全是一个严重侵犯原告农民集体土地和森林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现场调查和大量事实的充分证明:本案原、被双方土地和林权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目无法律,以权代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假借"退耕还林"的名义,进行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土地和林权违法交易所造成:

(1)被告从20033月份起,以假借国家《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名誉为欺骗手段,来收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退耕还林。而是为了利用"退耕还林"的名义,将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趁机收回,用于为其进行官商勾结,扩大招商引资的资本和创造权钱交易收入的条件;

(2)被告收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林地的目的,不是为了退耕还林。而是为了要利用原告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去建立一个由政府官员与橡胶开发商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为重点建设支柱产业的万亩橡胶种植大开发生产经营基地;

(3)被告在2003年利用假借"退耕还林"为名,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部份耕地和林地收回后,并没有真正用于退耕还林,也没有按政策规定向原告农户兑现退耕还林的任何粮、款补助,因而失去了退耕农户的信任和支持;

(4)2004年,被告又利用假借"国家实施天然保护工程的需要"为由: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收回,并没有用于保护天然林。而是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毁光天然林后,全部种上经济橡胶林的权钱交易骗局被原告农户所识破,由此引起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群众的强烈抗议和长达4年之久的集体上访诉求;

(5)被告在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至村委会干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天保政策"和滥用职权,横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森林强行无偿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大规模、大面积、大范围毁光天然林、大片竹林和原始森林,去开发万亩橡胶林种植基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集体和农民土地、森林的合法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并给原告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土地被强占,森林被毁灭,家园被破坏等重大后果和经济、财产损失。但被告政府官员不仅从中得到了"退耕还林费",而且又得到了巨额土地出让费和森林补偿费,等权钱交易的"双赢"。

(6)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失地农民群众在土地被强占,森林被强毁,家园被破坏,粮食无地耕种,生产无法开展,经济无法发展,牲畜无草地放养,猪鸡无饲料饲养,连人畜饮水都处于极度危困等走投无路无法生存的情况下,为此从2004年初开始逐级上访,由乡、市、州一直上访到省,直至中央,并一致强烈要求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归还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赔偿森林损失费给原告农民和集体的诉求,但始终没有结果。其中有1位名叫岩亮的群众上访带头人,因带领群众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反遭打击报复,不堪忍受众官的嘲讽和污辱而上吊自杀身亡;

(7)2006年5月229月21,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在其面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二未经原告贺孔村民委员会与丫口寨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同意,三未按政策向原告兑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和集体森林损失赔偿费用的情况下,仅以假借"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需要"为名:一未实际退耕,二未实际还林,三未实际保护天然林,四未实际按政策规定向退耕农户兑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五未向原告农民集体赔偿森林、竹林和林木损失等费的情况下,进而强行将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无偿收回,出让与第三人去用于毁光天然林后,植上万亩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经济橡胶林等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欺上瞒下,坑国害民和特大森林违法犯罪事实,难以逃避法律的追责和原告失地农民群众的强烈诉求与众多媒体的揭露曝光等十分被动和众多投诉难以调处分解的情况下,为此,越是便作出了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地"与"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之间,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为国有"等等,两个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执法违法,以错为错的不同版本、不同面积和不同说法的造假伪证文件。并动用专政工具,对原告上访群众采取打击报复、抓捕关押和恐吓威胁等强制压服手段,企图以此强制手段,来改变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的权属和用途,从而达到其转手倒卖和占有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和林权为其官商勾结利益集团牟取非法暴利和长期侵占的目的。这就是原、被告双方土地与林权纠纷的产生与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景洪市政府、第二被告景洪市林业局、第三被告景讷乡政府官员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进行官商勾结,以假借"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需要",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近万亩土地和森林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去进行大规模、大面积毁灭性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热带雨林、天然竹林、原始森林和珍贵名木大树资源等天然大森林及其以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和印支虎为代表的大型、珍稀野生动植物生境,以及具有特殊生态功能价值和极高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区域自然环境的毁林开垦橡胶种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近万亩土地造成了毁灭性地侵占和破坏,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万亩大森林和2000多亩天然大竹林及价值亿元的8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和百年大古树被砍毁的特别重大损失,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村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粮食无地耕种,生产无地开展,经济无地发展,牲畜无草地放养,猪鸡无饲料饲养,人畜生活粮食、饮水和经济陷于极度危困等土地、森林、水土、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毁性破坏等特别重大损失,同时已给国家重点保护的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和以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和印支虎为代表的大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资源及其生境等生物多样性富集的西双版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毁灭性破坏,并给云南、中国乃至整个亚洲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危害和极大威胁等等,直接影响到祖国边疆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到全省、全国乃至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直接影响到整个人类家园的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等,事关"三农"问题与森林、水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同时,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以上恶意串通侵害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森林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规模毁灭性破坏森林、破坏水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犯罪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和损失特别严重,社会公愤特别强烈,并已引起全社会和国内外的共同关注!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守卫在祖国绿色边疆的当地村民,才是真正人与大森林和谐共处,相依为命的忠实护林者,要保护好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首先必须要保护好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及其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依法维护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合法所有土地、森林所有权和本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法保护西双版纳具有特殊功能和极高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及其生物多样资源富集的生态环境和全人类共有的这一巨大自然财富不受破坏。

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立即收回被其非法出租、出让与第三人用于毁坏天然林开发规模化橡胶种植产业等违法建设项目所占用原告集体合法所有的孔龙山10000亩土地和森林面积全部归还原告农民集体所有。

二、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假借"保护天然林与退耕还林"为名,实为非法买卖土地和毁坏天然林给原告集体所造成近万亩天然大森林及10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大树和大片天然竹林被毁灭等全部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9000万元给原告农民集体;

三、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清除其种植在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全部橡胶树苗,并按原状为原告恢复土地和森林原貌经验收合格为准归还原告农户集体;

四、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

2008118

 

三共同被告非法收回原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等于是剥夺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400多位农民的生存权利。现因原告处于一无资金打官司立案交诉讼费和委托律师代理费;二因受到当地警方的严密管制和出入监控而无法在当地法院立案起诉和与高层联得联系。现原告全体村民紧密团结,众志成城,坚持维权收回失地和追回损失的决心坚定,立场十分强硬,并为此通过召开村民大会一致表决发誓:一定要坚决打赢保卫绿色家园和收回失败、追回损失的维权攻坚战!但在此要特别警示三共同被告要认真吸取由官商勾结压制民众诉求所引发的孟连"7.19"警民冲突流血伤亡事件的惨痛教训:希望警民冲突的流血伤亡事件不要再在丫口寨重复发生!否则,凡是与此事有牵联的贪官,谁也逃不脱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强烈遣责!

美丽的西双版纳,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是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共有财富,决不能为了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集团利益而破坏。为此特请求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给予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本案的及时立案与公正诉讼。

 

 

 

 

 

 

附件如下:

 

11983111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丫口寨集体颁发编号:02-14号《山林所有证》1件;

2199911,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8件。

32006522,景洪市林业局签发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1件。

42006921,景洪市人民政府签发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1件。

52006726,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签发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1件。

6、第三人在丫口寨孔龙山进行大规模毁坏天然林和珍贵大树的破坏现场照片。

7、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237位村民联名起诉签字表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本案材料调查整理和诉状书写人:中国杰出环保人士张正祥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富善村

邮编:650112

联系电话:1370880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