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法学家怎么不反对付成励的死刑?

/姚遥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在上课时被学生付成励砍成重伤死亡一案,开始开庭审理。这起发生在中国高等法学院校的刑事案件,曾经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一起穿插了凶杀、多角恋情、特殊身份的刑事案件,自然是引得诸多目光。
  
  这个事情的背后,有一层更引人入胜的地方,那就是付成励因杀害法学教授很难逃脱的死刑判决(包括死缓),而法学界多年来就是废除死刑的最大呼吁者之一。
  
   这件凶杀案发生在法学高等学府与课堂之内外,杀人者是法学院校的学生,被杀者是教授西方法律思想史、法理学、比较法的副教授。将所有的这些信息,放入凶 杀案与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另一种令人窒息的空气出现了。一面是凶残的空气、同态复仇的快乐与正义的大旗,一面是翩翩起舞的宽容、理性与人性;一面是自己 被剥夺生命的同僚和朋友,一面是芸芸众生;一面浮现在每个人的脸上与心中,而另一面则游荡在形而上的庙堂与不食人间烟火的象牙塔中。
  
  这个悖论,就像苏格拉底是否应当坦然接受不公正的死刑那样让人矛盾。而早在付成励案开庭审理的一个多月前,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就专门著《社会正义不容淡视 期待法院理性裁决课堂弑师案》一文,呼吁法院判处付成励死刑。其中的精彩言论有:
  
  付成励的室友"希望他能活下来。"这是基于特殊的室友情谊,不太理性。
  
   希望不处付成励死刑者,原因是为了"保留那个鲜活的生命",其实,这个理由是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被判处死刑者哪个都是"鲜活的生命",甚至于 还可能是看起来温柔妩媚的"花季少女"。我个人支持废除死刑,但只要死刑还没有在这个国家废除,就当做到罪刑相当、适用平等,维护法律尊严。
  
  付成励没有半点可以宽恕之处,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理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尤其是高一飞教授提到"我个人支持废除死刑",但是法院"理当判处(付成励)死刑,立即执行"。原来,法学教授只在课堂上和反对死刑,所有理性的、温情的反对死刑的说辞,一走入生活,就变成了死刑的坚定支持者,不仅如此,还要呼吁法院积极的判处死刑。
  
  这种魔鬼逻辑,在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盛行。"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取消户籍制是好的,但是现阶段不能一步到位。"
  
  所有美好的事务,都变成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可以观看,可以把玩,可以想象,可以号召其他人追求,但是就是不许触摸。法学教授,作为一个社会中的知识精英和理性的捍卫者,也很不幸的参与到了这种魔鬼逻辑的游戏中。
  
  是否废除死刑,对于公众而言,自然是无定论的,不同人群持有各种观点也无妨碍。付成励一案,亦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角度引发对死刑的探讨。然而作为死刑反对者主要人群的法学家们,至今仍然保持着不恰当的沉默,甚至抛出支持死刑的言论。
  
   在此,不得不感慨2003年沈阳刘涌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刑辨律师和法学家们顶住了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抛出刘涌涉嫌被刑讯逼供而需要重新考 虑证据有效性的问题。反对刑讯逼供的律师和法学家,并不因为被审判者涉嫌组织黑社会而支持刑讯逼供。律师和法学家们的行为虽然被公众舆论广泛的批驳,然而 从维护法律的理念与法律的尊严而言,这个行为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嫌疑人辛普森因警方调查案件和搜集证据存在瑕疵而免于刑事处罚一样伟大。
  
   走出了课本的刑事案件和死刑,考量着每个法学家和法律人。甚至包括已故的程春明教授,他曾经在自由浪漫的法国和于1981年废除了死刑的法国生活过12 年,他将如何在天国看待剥夺了自己生命的付成励;还有他主攻刑事诉讼法学的妻子,作为写作过《死刑的正当程序与死刑的控制》一文的法律人,她又将如何看待 剥夺了自己丈夫生命的付成励。
  
  我期待呼吁废除死刑的法学家们,能有苏格拉底面临自己被非法判决而处以死刑的淡定,而不是将废除死刑作为一句时髦的大词,用之即来,挥之即去。
  
  不反对付成励死刑的法学家,还是法学家吗?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来  源:中国江西网
编  辑:黄海涛

(责任编辑:李啸天)

推动对清洁用水权的法律保障

姚遥

  近日,一则新闻再次引起人们对水污染问题的关注,新版《三国演义》电视剧剧组在浙江永康杨溪水库拍外景时,留下大量生活垃圾和油污,影响到永康 当地近30万人的饮水水源。永康杨溪水库管理部门紧急叫停,要求剧组于19日前清理现场并撤离。据杨溪水库管理局黄兴法局长介绍,他们曾与新《三国演义》 剧组签了协议,要求确保水源的安全,不能存有垃圾,从搭建场地时起每天支付租金300,还要交2万元押金,一旦影响环境就要扣押金。很遗憾的是,拍摄场 地边还是留下了大量的垃圾。对此,水库管理部门被迫要求剧组撤离。然而,水源已经受到破坏,30万人的清洁用水权被侵害了。

  但是,与此前频繁发生的水源地受到的各种严重污染事故类似,包括江苏盐城的水源受污染事件,被侵害清洁用水权的居民,虽然健康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却并未有任何形式的补偿。

  最早关于水权的确认,来自于中国参与起草并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1,"每个人均享有权利可获得清洁而可用的水源,以维持个人及家人的健 康,所有人享用的水源及其质量都不应该因个别的经济环境而受到剥削。"污染直接作用于人,造成了伤害,受害者可以基于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污染方赔偿。而类 似杨溪水库的事件中,这种污染物不会直接影响居民的健康,而是间接导致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往往缓慢和隐性,如同近年来悄然异常升高的癌症发病率一样,完全 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因素作为原因。可是,恰恰是因为多了水作为传递污染的中间媒介,居民无法直接起诉污染方。

  虽然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创造性地推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即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证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证明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从诉讼实践来看,这种情形更适用于严重的污染以及短期内可以察觉和评估的损害。绝大多数水污染事件的结局,都是不了了 之,杨溪水库的污染就面临同样的境况。如何彻底清除目前已经造成的污染与损害,以及如何充分保障用水的人群依旧能够获得质量相同的用水,并未列上议事日 程。

  正因为清洁用水的重要性,以及维护水权的复杂性,在探索将《世界人权宣言》第31条落实的道路上,全世界都在追寻解决的办法。到了2002,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迈出了一大步,认定用水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极大地鼓舞了世界各地推动清洁用水权的人群。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一 项权利能够进入人权的范畴,也意味着这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

  通过法律诉讼保护用水权总是迟来的正义,欧洲国家探索的方向,是将保障清洁用水纳入到政府治理能力的范畴之内,即通过推动良好高效的政府治理, 在公众广泛参与治理的情况下,保障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同时建立对上述权利的司法保障体系,将人类活动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减小到 最低,从而减小环境受到破坏的风险。

  套用在杨溪水库的污染案例中,除了杨溪水库管理局外,水库周边的村民、水库下游的公民和公民组织都有权利参与剧组使用水库的相关决策,随时了解剧组使用水库的动态,同时也能随时向政府部门反馈紧急的水库污染动态,让剧组对水库的污染永远处在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下。

  做到这一切,并不遥远。我们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拥有了《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一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办法。我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推动建立对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以后,在类似杨溪水库这样的案例中,公众将不再是沉默的受害者。

  作者系北京法律学者

应试教育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姚遥
很不幸的是,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等这些排名靠前的中央企业,都是公众非常深恶痛绝的企业,从公众身上喝足了血,至少从笔者而言,是巴不得他们趁早关门,对于这样的企业,考分再高,社会大众也不会对于这种企业有什么莫名的好感

  如果有一天,我们回过头来评选2009年谁为这个时代创造了很多幽默,社科院的蓝皮书系列一定能够上榜。每过一段时间,网络上的头条就会出现社 科院蓝皮书发布的报告,告诉我们很多幽默的结论。上一次是关于"国民幸福指数"的报告,让每个人都幸福的乐了一把,原来我们是如此的快乐。这一次的黑色幽 默,则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

  1018日上午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中写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较低。相对来说,中央企业表现更好。(中新网1018日)

  今年的企业社会责任100强的分数排名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第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是前三名。

  该研究的结论中,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较低,我想诸位不会有什么太多的意见。但是认为中央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最优,实在是挑战普通围观客 的观感。据研究者介绍,这和国资委近年来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系,尤其是2008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一号文,直接推动了中央企业的企 业社会责任。

  做为资深围观者,从关注最早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到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有67年的历史了,第一次让我把中央企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挂钩,还挂上这么高的分数,吐吐舌头之余,只好苦笑。

  企业社会责任虽然被世界各界提了不少年了,可是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就是泛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 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而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 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

  所以,一方面企业要创造经济价值,为股东和投资人赚取利润;另一方面,企业要创造社会价值,依法纳税,尊重人权,做好环保,维护劳工权益,热心 慈善公益和小区参与等等。将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一定的量化考量,也是很有意义的。只是,一旦将一个模糊的概念进行量化,就很难服众。

  比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的作者们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型划为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责任。这样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 从打分情况而言就有些令人大跌眼镜。比如,研究者的一个结论是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指数越高,从对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而言,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对于社会 中的公民个体却并不保证一致。企业社会责任榜上前三名的企业是"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不知广大公众,尤其是广大股民会作何感想。而另一个研究者的 结论是电网、电力行业社会责任指数最高,他们的推测是"电 力长期以来非常重视环境",这一个结论会得到绝大多数环境保护组织的反对。虽然我们的世界需要电,所以也不得不承受发电所带来的污染,然而国内的大量火电 对环境带来的间接负面影响长期未得到很好的正视和处理。而水电,尤其是大型水电工程,则更因为其在开发过程中无视自然环境与水电开发中受影响的原住民利益 而长期遭到环保组织的批评。

  当然,这些质疑并非对研究者的质疑,而是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在实践领域也很难建立起一个公众普遍认可的基准。著名管理学大 师麦可波特与马克克瑞默教授在《哈佛评论》发表的一篇作品《战略与社会:竞争优势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中提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 原因很多但可归纳为以下两个。第一,这些活动建立在公司和社会对立的假设前提下,而事实上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第二,这些活动强迫公司通过十分普通、没有差 异的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根据每个公司的特点,考虑每个公司的核心价值来做企业社会责任活动。

  "十分普通、没有差异的活动"非常精准的描绘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困境,当我们试图为尚处于模糊不清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分时,企业也就会非常直接 的选择应试教育,公众出什么题目,就交什么问卷。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央企业上榜当之无愧,他们财大气粗,人脉深广,不仅正常上课学习,还可以补课,更可以 作弊,考分不高才怪。而民营企业,自身生存的问题就够喝一壶的了,节外生枝的再完成这些课外作业确实力不从心,考分偏低也理所当然。

  企业社会责任的地位确实尴尬,不过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换一个参照系进行辅助思考,或许可以方便很多,那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意义是当一个企业 真诚的用心全方位关怀社会,社会大众也处处帮助这一家企业壮大。最近的例子,就是某品牌凉茶,因为在四川地震中高调捐款,得到了国内公众的热捧,这就是一 种畸形但是典型的互利。

  很不幸的是,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等这些排名靠前的中央企业,都是公众非常深恶痛绝的企业,从公众身上喝足了血,至少从笔者而言,是巴不得他们趁早关门,对于这样的企业,考分再高,社会大众也不会对于这种企业有什么莫名的好感。

  所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很及时的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名词进行了普及,但是也很尴尬的成为了打分制下的应试教育。这些都不重 要,人人心中一杆秤,那些真正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考卷上表现优秀的企业,会得到公众默默的对于这个企业的真心支持,这也算是市场机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素质 教育的奖励。

http://star.news.sohu.com/20091023/n267662550.shtml

水价的社会维稳成本

南方日报

作者:姚遥

没有水了,人可以活多少天?这不是环保的宣传,而是一场潜在的社会危机的预警。

近年来河流迅速被污染,水源地受到影响也在 意料之中,污染的饮用水对公众健康造成大规模威胁就在身边,而且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污染了大量的水源,另一方面是企业将仅存的洁净水源垄断用于生产饮 用水,高质量的饮用水硬生生地被营造成了稀缺的商品,"水会是下一种石油"正在变成现实。

由于水价的调整才刚刚开始,目前水价对社会 矛盾的影响也还未大规模显现出来。有些地区,比如昆明市的水价近三年来陆陆续续上涨了将近90%,但是对于水价的抱怨还没有成为一种主要的社会矛盾。最近 十多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已出现了大量因水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乃至于骚乱。这些教训,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水行业是个暴利行业,在国际上几乎无可争 议。而水务的私营化,被国际视为解决饮水问题的灵丹妙药。WTO通过的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把饮用水供应列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后,跨国水公司开始全面 进入发展中国家,并带来了水价上涨的风潮。当水价引发社会矛盾时,跨国水公司也因此而成为水价上涨的象征。

1999,玻利维亚人民被迫将水务私营 化。贝希尔特的子公司AguasdelTunari,进入玻利维亚市场,提出四年的合约,要将该国大部分的水务私营化。不久,穷人的水费增至原来的两倍, 然后是三倍。穷人对于水费的变化不仅更敏感,而且使用更多水资源的强势集团,反而可以从政府获取水价的补贴。愤怒的情绪终于爆发,玻利维亚科恰班巴省街头 爆发了抗议,人民走上街头要求马上终止水务合约。抗议事件导致当局动用戒严令来保障公司的合约,穿着便衣的秘密警察躲在军装警员后面,向群众开枪。戒严令 导致一名少年死亡,逾百人受伤。即便如此,也无法阻挡公众的抗争,为水的抗争就是为了生存权的抗争,玻利维亚各地为反抗水务私营化出现多次骚动。这种故事 在一个又一个的国家里重复发生着,在肯尼亚,在巴西,在菲律宾,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他们的穷人被迫购买昂贵的饮水,有些国家普通家庭用于支付水费的部分达 到家庭支出的四成,或者饮用不洁净的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全世界超过12亿人未能得到干净的饮用水,每年有超过500万名儿童,大部分在非洲及 亚洲,死于可避免的、与食水有关的疾病。

对于穷人而言,这并不是一个命运制定的两难 选择,他们还有第三条路线,就是抗争。代议制度不完善的地区,穷人可以选择法律手段维权;法治不完善不健全时,穷人只好选择社会运动;当社会运动也无法进 行时,骚乱就是最后的选项。其他发展中国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社会危机,和我们目前所走的路线惊人相似。对我国而言,水价的调整还只是开始的阶段,而跨 国水公司在国内的份额还比较有限,这些都是好的因素。而不好的因素在于,无论水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谁,调价的方案最后都是由政府出面拍板的,政府就这样对水 价调整带来的社会矛盾也进行了背书。

今天所有水价调整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普通老 百姓,尤其是其中的弱势人群对水价调整方案的影响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尽管所有水价调整方案时,政府部门都有承诺会考虑低收入人群的状况,可是这并 不是一张保票。这个承诺不仅短期不缓解矛盾,当水价没有考虑低收入人群,而水价带来的社会矛盾在未来显现时,只会增加普通公众对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矛盾。普 通公众和弱势人群的利益能否被考虑,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并没有被忘记。只是在丰厚利润面前,利益集团实在不愿抽出闲暇,也不愿拔一毛以利天下,也往往不相 信水价上涨以后,买不起水的人真能折腾出什么,最终这个滚烫的山芋被抛向社会。

眼下,对于普通公众的声音,更多利益方还是 心怀侥幸,一位投资咨询公司的总经理就认为,"随着市场体系的日益深化以及我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中国居民对于水价上涨的承受力其实还是有的"。水价的问 题,因此和教育、医疗、养老的问题一样,不是在一个多方对话中进行博弈,而是利益集团不断和普通居民的承受力进行着博弈,豪赌社会冲突的临界点。

从经济学的角度,水价的上涨是一个复杂的公 式。是否将社会大众也引入上涨的公式之中,靠的是政府的高瞻远瞩,靠的是企业的长期利益计算,也靠的是普通公众利益的有效表达。三者都靠不住的时候,那就 只有陷入其他发展中国家已经出现过的所有漩涡之中。更糟糕的是,这种冲突在我国不会表现为公众与企业之间的冲突,而是以公众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表现 出来。

所以,不考虑社会维稳成本的水价,就是社会的又一个火药桶,而政府部门又被放在了火药桶之上。无论于公于私,赶在弱势人群的抗争之前,政府部门先行一步,将对弱势人群的保护先落到实处,消除水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功莫大焉。

作者系青年法律学者

复古的连坐:一人喝酒全车受罚

作者:姚遥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而最引人瞩目的部分,就是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该意见中提出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民间对于醉驾向来是义愤填膺,但对于醉驾司机同车乘客进行处罚的条款,民间是一片质疑,历史的车轮也一下子回到了商鞅的时代,那个时代的商君正 式将"连坐"制度系统化制度化,《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每个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否则 就受罚,这种立法思维倒还真有中国特色。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刑法的立法思想来说,古代中国素来是喜欢严刑峻法,越严格越好,管的越宽也越好,恨不得让这个世界一清二白,所以才一直酷爱 连坐之法,到了民国时候都未彻底废除。刑法的作用不是设定规矩已正方圆,而是设立一个洪水猛兽,试图将黎民百姓恐吓成小绵羊圈起来。所以,为了防止奸人, 设立了衙门捕快牢狱之外,全民皆兵,连相干的普通人也得积极的参与锄奸,否则也做奸人论处。当然,严刑峻法和连坐制度从秦朝开始就不成功,反而被陈胜吴广 利用裹挟了一批横竖要死的流民,直接颠覆了朝廷。公安部的醉驾意见,创造性的让坐车人来对醉驾的司机负责,醉驾司机同车乘客进行处罚的条款倘若通过,守法 的公民以后就得人手一台酒精测试仪,否则一不小心就得受罚了。

  有评论者就认为,公安部这条立法的思路并非简单的连坐,还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与醉驾司机同车的乘客有法定的劝阻义务,他们不积极履行义务时, 是"纵容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羊城晚报》1013日)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条规定来推论醉驾司机同车人负有义务倒不为过,不过推论到他们也应负责任,则离题太远。除了醉驾,"驾驶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实在是太多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上述行为发生了,那么同车人就至少从事了"纵容"的行为,而需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这里头说的可是"任何人"。这样子解释下去,别说同车人了,不知道什么八杆子打不着的人都得 被拉进来负责。对法条做这样的解释下去,连商鞅的"连坐"都自叹不如。

  我们现在毕竟不是立法技术粗糙的先秦时代了,而是21世纪。立法有立法的技术和科学性,不能凭着热情、激情和想象立法。现代立法技术的进步,正 因为回首人类几千年的法律史,回顾了古人们积极的凭着热情立了一大堆的条款,但是却不断的苦于这些条款沦为形式而一步步改进得来的。

  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具有可预见性,什么人做了什么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应当清清楚楚,罪与非罪一目了然,不存在过多的争议,而 只有罪轻或罪重的部分存在一定争议。从司法的实践而言,判断是否醉驾非常清晰明了和简单,而判断乘客是否属于"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实在 太为难一线的交警了。

  因此,倘若又是出于道德的热情订立了一条没法执行的连坐条款,还不如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用恐吓乘客,而是针对司机制定更多可行可操作的,真正的解决醉驾问题。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李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