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复古的连坐:一人喝酒全车受罚

作者:姚遥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而最引人瞩目的部分,就是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该意见中提出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民间对于醉驾向来是义愤填膺,但对于醉驾司机同车乘客进行处罚的条款,民间是一片质疑,历史的车轮也一下子回到了商鞅的时代,那个时代的商君正 式将"连坐"制度系统化制度化,《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每个人不仅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否则 就受罚,这种立法思维倒还真有中国特色。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刑法的立法思想来说,古代中国素来是喜欢严刑峻法,越严格越好,管的越宽也越好,恨不得让这个世界一清二白,所以才一直酷爱 连坐之法,到了民国时候都未彻底废除。刑法的作用不是设定规矩已正方圆,而是设立一个洪水猛兽,试图将黎民百姓恐吓成小绵羊圈起来。所以,为了防止奸人, 设立了衙门捕快牢狱之外,全民皆兵,连相干的普通人也得积极的参与锄奸,否则也做奸人论处。当然,严刑峻法和连坐制度从秦朝开始就不成功,反而被陈胜吴广 利用裹挟了一批横竖要死的流民,直接颠覆了朝廷。公安部的醉驾意见,创造性的让坐车人来对醉驾的司机负责,醉驾司机同车乘客进行处罚的条款倘若通过,守法 的公民以后就得人手一台酒精测试仪,否则一不小心就得受罚了。

  有评论者就认为,公安部这条立法的思路并非简单的连坐,还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与醉驾司机同车的乘客有法定的劝阻义务,他们不积极履行义务时, 是"纵容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羊城晚报》1013日)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条规定来推论醉驾司机同车人负有义务倒不为过,不过推论到他们也应负责任,则离题太远。除了醉驾,"驾驶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实在是太多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上述行为发生了,那么同车人就至少从事了"纵容"的行为,而需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这里头说的可是"任何人"。这样子解释下去,别说同车人了,不知道什么八杆子打不着的人都得 被拉进来负责。对法条做这样的解释下去,连商鞅的"连坐"都自叹不如。

  我们现在毕竟不是立法技术粗糙的先秦时代了,而是21世纪。立法有立法的技术和科学性,不能凭着热情、激情和想象立法。现代立法技术的进步,正 因为回首人类几千年的法律史,回顾了古人们积极的凭着热情立了一大堆的条款,但是却不断的苦于这些条款沦为形式而一步步改进得来的。

  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具有可预见性,什么人做了什么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应当清清楚楚,罪与非罪一目了然,不存在过多的争议,而 只有罪轻或罪重的部分存在一定争议。从司法的实践而言,判断是否醉驾非常清晰明了和简单,而判断乘客是否属于"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实在 太为难一线的交警了。

  因此,倘若又是出于道德的热情订立了一条没法执行的连坐条款,还不如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用恐吓乘客,而是针对司机制定更多可行可操作的,真正的解决醉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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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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