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星期一

大家:慈善就是利己行为

 
连岳老师所著《利他病菌引发集体主义癌症》一文,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原文的意思应该是说:政府、宗教和各类集体主义团体――后者大致指的是慈善机构,都是利他主义的鼓吹者,而且更多会为了私利中饱私囊。但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还是要靠利己主义。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专心地解决好自己的问题,并不需要再额外主动地去帮助他人,其实世界还是会好的。
目前做好事的话题确实火起来了,越来越多的人在生存问题解决以后,想着解决更高层次的需求问题。所以,连岳身边的朋友会时常冒出"富了不好意思呀","得做点公益呀"的话,可以理解。但回复"你富了也为别人创造财富呀","你创造了一千多个就业机会就是公益呀",也似乎不是很对应的回应,也与利他主义或者集体主义癌症无关。
文中连岳老师列举的所有例子,都看不出这是利他主义的所为。同情、协助、善举、分享、捐款、救难、自我牺牲等是利他主义的一些现象。但是利他主义的本质,在于一个人的作为对他人是有利的、而对自己则并没有明显的利益。除了宗教活动中能看到纯粹的利他之外,世俗生活中这样的利他是很难找见的。
比如第一位朋友,"他讲到自己看到内地一些人生活得很辛苦,有冲动把这些转让的费用捐给他们。"如果真的捐了,这是利他的吗?不尽然。
这种捐款的源动力是冲动,但对自己的利益明显。有这样冲动的人,不捐是会不舒服的。冲动的背后,是自我的救赎,还是悲悯的激发,或者引发共情后的感动,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一切都是为了自我情绪而来。如果当时捐了,心理上的大坝有了宣泄,至少当时心理上是舒坦了。如果不捐,可能会难受很久。就像有些犹豫的朋友,看见街头的乞讨人,担心他们是骗子,但又担心他们会真的需要帮助,没有给钱但是事后又久久不能释怀。
这些犹豫的朋友,最好的方法就是见到后给一个自己能接受的最高金额,然后尽快忘掉这件事情。钱不多不至于担心骗子得逞,但又让自己的恻隐之心有了释放的窗口。
不过,这样的行为,哪里是利他的呢?即便是很纯粹的捐赠了,也是十足的利己行为。是为了释放自己的道德压力,而非为了帮助到其他人――至少在那个冲动点之后,他不会总是想起那些生活辛苦的人。
这种压力,并不是外界的道德枷锁所赋予的,而是他自身内在的需要和渴望。这也是传统慈善的特点――重心在捐,而不在助。尤其是当社会发展以后,慈善行为的帮助效果是面临极大争议的。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而言,可以更好理解慈善的利己行为――满足了生理需求之后,人们其他的层面都有从事慈善的需求,比如说:
安全需求。在印尼,华人是易受攻击的弱势人群,而华人又相对富裕。华人从事慈善帮助他人,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身边贫困族群对于华人的攻击。
社交需求。富人爱集体做慈善,可以以此搭建高规格的社交门槛。其他收入的人群,也可以在这个议题下找到更多的知音。
尊重需求。慈善和道德一直以来是有挂钩的,只要做了慈善,总会有更多人对你表示敬重。即便是国内从事暴利行业的企业家,做了慈善,也同样会受到肯定。
自我实现需求。对于很多已经事业有成的人而言,经济良好、家庭和睦,儿孙健康。为此,进入慈善领域,再争取普惠更多世人,能带来更多的成就感。
上述这些行为,当然都有可能带来利他的结果。但是从利己的角度而言,做慈善还是专心做企业只是一个人不同层面和不同时期的需求问题。
而利他的第二点,是要能有利于他人。为此,至少要弄清楚的是,他人需要的是什么。比如偏远地区的人活的辛苦,那上述朋友将钱捐过去就是有帮助了吗?真的能帮助到人吗?
偏远地区人活的辛苦,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生活在自然环境极度恶劣的地区,他们需要的是搬迁移民并适应新环境;可能是缺乏生产技术,比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技术和几百年前相比没有太多变化;更常见的是来自制度的不公,比如中国农民对工业化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剪刀差,但是工业化以后,却没有什么实质的补贴回馈他们;再有就是后天致贫,比如家庭缺乏劳动力、得了大病拖累了家庭等。
这些问题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其二是他们虽然贫困,但是问题的根源不在钱。而如果铁了心要帮助他们,仅仅是捐钱,或许可以帮助到一些个案,但对于更多的人而言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用钱解决个案的困境又在于,如果人习惯了无付出就可以获得之后,他可能连本身的生存技能和努力的精神都丧失掉。这样看来,捐钱和帮助他人之间,还有着不小的距离。
现代公益就是如此从慈善中发展出来。正是因为社会中存在了诸多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所以才通过人类的"集体决策"建立人类生存的最低标准,并有了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来直击社会问题的根源并寻求系统解决方案。现代公益也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临时性的利他,而是将帮助人的行为变得更职业和专业,他们帮助那些在社会博弈中失败的人,为失败者争取到更多的博弈机会,提高他们的博弈能力。
所以,捐助所引发的的利他问题在现实中其实不太找得到对应物,只有不同层面的利己和专业化解决问题的思路之间的不同交集。
就连文后提及对连岳老师说"我要给每一个员工送一套你的书"的企业家。他作如是说,当然有帮助员工成长的愿望,但也是更加利己的社交选择。
既然没有利他的危机,而只是不同利己的选择,全社会都能多谈论做公益做慈善是个好事。毕竟,美国参加过公益服务的人数比例接近四成,而中国加官方志愿者体系在册人数也不过2.5%,有实质参与社会服务经验的比例更少到可怜。做的人少不怕,能有更多人开始谈论做公益做慈善为时髦,是摆脱了温饱议题和发财议题之后的社会需要,也是社会上更多开始互相关心的良性文化发育。说的人多了,总会有人开始去做,而做的人多了,道路就会清晰起来。

大家:那些孩子们应该怎么办?―― 凉山童工事件反思

 
这几日,深圳一家电子厂被举报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这些童工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凉山,当要被送回家时,小朋友们表示不想回家,称在这里打工可以吃肉。
孩子们想吃肉让地方政府颇为尴尬,火速接回了所有儿童;也让经济学爱好者们义愤填膺,宣言誓死捍卫儿童参与劳动的权利;而善良的人们也遭遇两难,是让他们回家吃土豆,还是让他们劳动了吃肉?
然而这么多的讨论,居然没有人讨论"童工"们到底有多大年纪。我查了很多网络信息,并没有清清楚楚地看到这些童工究竟有多大,因为身份信息不明,劳动部门当时其实也没太查清楚。所以,我倒先疑惑了一下,满天飞的童工事件,真的是童工吗?
为此,向凉山地区的本地朋友打听了相关的信息,大体的回复是,这些新闻报道的儿童已经回到了凉山,了解到的情况是初中毕业。按照上学年龄加上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的年龄应该就在16岁上下。很巧地卡在了劳动法上。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个规定对于较发达地区而言完全不成其为问题,一般的家长对最不成器的孩子的期望,至少也是个高中毕业。高中毕业以后,差不多是18岁,正式脱离了国际标准对儿童的年龄要求,也不会违反关于童工的相关国内法律规定。
而对于极度贫困地区而言,这就是个问题了。父母对于后代的教育缺乏足够的财力、信心和毅力,如果不是法律规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或许对教育投资更加缺乏耐心。
所以,确保儿童能接受基本的教育、有进入社会竞争的最低发展基础,同时又顾及贫困家庭的短期发展目标,劳动法将界线划在了16周岁。
童工问题也是世界问题,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对童工的年龄问题做了较为弹性的规定,一条基本指标是"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例外情况则是,"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如果参考凉山地区的发展实际水平,用这个标准来看待此次被曝光的童工事件,或许这些外出打工儿童并不触犯国际公约中对于童工的约束条件。此次童工事件就变成了,因为中国法律对于童工保护的规定较高,从而使得凉山地区初中毕业儿童有一定的空档期无法外出合法打工劳动。
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而言,这个初衷或许是好的。原则上而言,较高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发展权利。可是,维护这一条款落实的基础,不能仅仅落实在劳动部门对于童工事件的严查之上。对于极度贫困的家庭而言,初中毕业以后不能打工不仅不能为家庭创造价值,而且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的监护,在社会上无所事事的游荡,反而是其发展的一个不利隐患。
既然我国政府部门有信心提高保护儿童的标准,那么就还应该有更多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这一条款的落实。对于凉山等相对贫困的地区而言,要更好地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避免初中阶段的儿童辍学;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以后的贫苦家庭儿童,又要提供职业教育、社会生存发展的教育,为他们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对于初中毕业又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儿童,要引导他们的发展。
很可惜的是,这些政府可做之事,目前我们都没看到。从现实选择而言,横跨在合法工作年龄之间的灰色打工儿童,他们选择劳动吃肉,而不是回家吃土豆的愿望,也不得不破灭。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选择了将他们送回家,而未能提供进一步的社会发展保障。
为此,凉山童工事件所暴露的,是当我国的法律标准高于国际公约要求之后,却又缺乏足够系统性保障的一个黑洞。让劳动法中对于童工的要求标准,成为贫困家庭中选择困难的障碍。
从我个人而言,我并不希望我们这样一个GDP大国降低对于童工年龄要求的标准。但是我们这个国家,还是得有能力完善保障制度,让儿童所在地家庭,能够自然地将十六岁以上的孩子们放手,让他们进入社会之中,而不是看着他们既不能受教育,又不能自食其力地游荡。

大家:转基因立法:学美国还是学欧洲

 
全球有64个国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而最为严格的国家几乎都在欧洲,包括英国。而美国则是为数不多的对转基因产品不强制标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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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遥
崔永元先生自费去美国调查转基因现状,又一次拉开了对转基因的讨论。但从质疑转基因食品的角度而言,选择美国考察会比较难获得较典型的材料,美国社会对转基因的态度是最宽容的。在民主国家,立法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从美国立法就可以看出来,至少目前美国人并不会在转基因的议题上做太多的文章。
整体上,美国人并没有把转基因技术与其他农业技术特别区分,美国人对待新技术的开放心态是极高的,对人的理性也是最信任的,所以美国人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一样,面对自己都不太熟悉和有把握的新生事物制定出一大套的条条框框。美国人热衷探索和实践新生事物,相信实践中的理性平衡,相信自律,依靠信用体系和诉讼制度为创新的错误兜底。如果有公司敢于恶意隐瞒不利的信息,或者贸然推出有害的产品损害了公众健康,数额惊人的产品损害赔偿也是最后的迟来的正义。这套弹性丰富的系统,长期以来就这样奇妙地运转正常。
美国对于转基因的管理完全纳入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之中,因为美国对其他产品没有标识的要求,为此美国也是为数不多的对转基因产品不强制标识的国家。
与转基因作物的特性相对应,美国与转基因作物和产品相关的主要监管机构有三个。美国农业部是监控和规范农业生物技术的管理机构,他们复核转基因产品种植中的数据,确定一个产品或作物是否会成为有害生物或对环境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环保局的使命是保护环境的质量和卫生,所以主要则通过建立杀虫剂容许量标准来管理转基因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任何含有杀虫剂的转基因食品农作物都必须经过环保局的审批;大名鼎鼎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
美国监管机构的总体目标是,无论是否转基因作物还是食品,都是安全的。转基因作物在美国也没有受到特别优待,因为要从零开始走审核程序,在投入市场前至少需要7-10年的时间准备。
相对而言,文明古国在对转基因的接受态度上都更接近一些,至少全球有64个国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而最为严格的国家几乎都在欧洲,包括英国。这里对转基因作物的管控非常严格,尤其在产品的强制标识方面,不用标识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混合成分食品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第二种是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
在新移民组成的美国和加拿大人的眼中,工业文明锐不可当,科学就是美好的,发明就是进步。转基因这样的技术应该大量地用、更快地用。尤其考虑到美国农民地广人稀,抗除草剂、BT毒蛋白这样的转基因技术作物将能大大减少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
而欧洲作为工业文明的发源地,也吃够了工业文明的苦头,加之左翼运动的影响,大多数民众对于现代工业技术有着天然的抵触。在近年来经历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疯牛病、禽流感等问题以后,在涉及食品的问题上,欧洲人格外谨小慎微。当欧盟带头严格对待转基因以后,其他欧洲国家,无论是否准备加入欧盟,也都基本以欧盟为参照系收紧了对转基因的管理。
早在1990年,欧盟法律就严格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批准程序。在1997年,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机制及标签要求。从1998年到2010年间,只批准了两种农作物的种植。当然,欧盟的态度不完全代表各个成员国家以及欧洲其他国家的态度,但整体而言,针对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管理,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另行单独规定了转基因问题。
美国和加拿大两个转基因农产品生产大国,因为欧盟长期限制进口而损失巨大。直到长期的贸易战打下来,欧盟才开始慢慢地松动转基因产品进口的大门。即便已经通过欧盟食品安全局风险评估和欧盟委员会批准的转基因产品,投入生产的数量也非常有限。
将一片菜叶子煮熟以后,还能分出来这是地里刚摘出来的,还是已经在超市里面放了几天的,不是中国人,一定是法国人。在这一点上,打心底里厌恶转基因,中国人和欧洲人站在了一个战壕上。
美国人和欧洲人对待转基因的态度或许有所差别,而对转基因规范的两大焦点,和其他国家也基本类似,其一是避免基因扩散污染,其二是保证食品安全,其三就是是否标识。目前,对转基因态度最为开放的美国,因为民间的压力,预期未来也将加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行列。2012年在美国加州,要求标识转基因食品的全民公投中,因为转基因公司的强力游说,才最终获得53%公民的反对票。但这一波运动已经引发了更大的连锁反应,更多要求标识食品的运动正在兴起,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提案是否可获得突破目前尚不得而知。
而在保守的欧洲大陆,在科研团体、大型公司和转基因输出大国的频繁叩关下,对转基因的态度相对而言逐步松动,简化和统一了转基因产品上市审批程序,同时逐步吸引更多国家加入转基因作物种植计划。但至今为止,批准更多转基因作物的计划还是遥遥无期。
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转基因问题博弈微弱,但立法比口水还汹涌。仅部委规章,就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我国政府颁发的与转基因相关的技术文件更多。但与其他国家都不同的是,我国立法过于原则,虽然从法律条文上而言,有了国际上所有对转基因技术的最严格的规定的影子,尤其在转基因标识方面也属于世界上较为严格规范的国家之一。但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上,中国同样也是大国。可以说,中国立法上接近欧洲模式,而实操上又接近美洲模式。
地方立法上,中国也有较为突出的做法。2013年10月底,张掖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的意见》,明确禁止转基因种子的繁育、销售和使用,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出台文件明确禁止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地级市。
这个规定的出台更是引起了转基因话题的讨论,尤其是支持转基因的科学爱好者对此颇为抵触。
参考国际趋势而言,对转基因技术有条件地引入,但是要强调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而基于中国的国情考虑,这样的作为也符合我国的民情。不仅仅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同时我们也不是一个新移民的国家,公众对于新技术不具备足够的开放心态。
而现阶段对于转基因的激烈争议,或许因为我们立法上接近欧洲的管理心态,而实践中接近美国的放任心态所致。绿色和平就曾发现湖北地区发现未获批准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农业部同意发放转基因玉米作物的安全证书但未有公开。
对待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立法态度,开放和保守是两相宜的,国际大趋势也是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为此,我国如何立法已经不重要了,能够在立法中充分地反映民意基础,而在立法和执法之间做到知行合一更加重要。

大家:香港有个计生协

 
苏振华老师引得中国计划生育问题热烈辩论,苏博士最新文章对于节育政策的主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计生条例中的规定基本一致,"以一胎或二胎化为基准,超生罚款,家庭收入低于某种水平执行一个最低基数、高于某种水平按照家庭财产总额累进罚款,罚款专款用于婴幼儿教育保健或直接奖励给未超生家庭"。
中国计生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关于堕胎、上环这些内容的规定,除了罚款部分非常突兀,与国际不接轨以外,其余部分规定的是非常符合国际精神的。尤其请看法律中规定的这样一句话,"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如此亮闪闪的一句话,甚至完全看不出来计生法律的最后竟然会涉及罚款这样一件突兀的事情。
为此,毫不奇怪,在1981年11月,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被国际计生联接纳为准会员,1983年被批准为正式会员,1986年成为该联合会亚太地区成员之一。
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是国际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国际计生联1952年成立于印度孟买,发起机构来自于8个国家和地区(印度、德国、中国香港、荷兰、新加坡、瑞典、英国和美国)的计划生育协会。
其中香港的这一家,从英文名称上叫做香港计划生育协会(The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但是中文名称叫做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前身为1936年成立的香港优生学会,现在的名称来自于1950年改组后的命名,为市民提供节育指导服务,并于1952年成为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8个创会成员之一。
如此历史悠久而颇为资深的计生界前辈,在国际上的名气应该比中国计生小很多倍,因为它所做的事情实在是微不足道,"提倡及推广性与生殖健康,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教育及服务"。
所以,一般的国际计生协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成了性与生殖服务中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多的是服务于家庭健康问题,以及未成年人意外怀孕、避孕服务以及堕胎等问题。尤其在天主教国家,不仅堕胎被禁止,连紧急避孕药都是被禁止的,如果没有计生协会的支持和服务,未成年人意外怀孕以及强奸怀孕就非常困难。
当然,香港不是天主教地区,也有过经济不发达的过去。所以香港计生协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更好地供国内计生工作发展的借鉴参考。
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开办提供诊所服务,并成立了生育指导所。
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时候,指导会设于三十二间政府母婴健康院内的节育指导所交接给了政府医务卫生署。与此同时,指导会先后推出经腹结扎手术、青年辅导、终止怀孕、婚前体格检查等服务;并且成立首间妇女会及设立参考图书馆。而与大陆的计划生育工作节奏接近,指导会推出了"两个够哂数"运动。
随着香港经济发展,指导会工作逐步转向了对青少年的服务和研究,1986年在铜锣湾成立首间青少年保健中心。此外,服务内容也开始多元化起来,为不育人士开办人工受孕服务,鼓励男士承担生育计划的责任而推出家庭计划运动,婚前体格检查也改为婚前综合服务。
随着进一步发展,进入新世纪以后,除了为青少年提供性教育和辅导之外,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更多转向了家庭计划以外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以切合不同人生阶段的保健需要,包括男性保健服务、子宫颈病诊所、骨质疏松诊所、乳房保健诊所、性治疗服务等。
不错,让人眼前一亮的是,性治疗在香港也是有的。此前网络上传的神乎其神的性治疗师服务,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就有提供。当然,这个服务不是免费的,目前也不确切他们提供的辅导服务是否比来到大陆一路向西的升华过程更为专业。
这样的国际计生协会发起机构,还是我们概念中的计生协会吗?原来计生协会并不是大灰狼,而是喜洋洋。
苏博士也不必以香港是发达地区,和大陆国情不同而支持罚款政策。就如同我国计生法对国际计生精神的阐述一样,计生协会是教育、服务、奖励引导更好地生育计划,帮助家庭发展。无论是对穷人的罚款,还是对富人的罚款,且不论这是对生育自由的侵犯,这也是无助于服务计生协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帮助家庭更好地发展的。
纵观香港指导会的发展,是指导会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适应社会发展,而非借助政府的行政暴力来实现机构的目标。
试问,如果计生协和家庭都追求更好地家庭发展目标,而计生协提供的服务和方法却不能被家庭理性地接受,如果不是计生协的方法不好,那么就只能是家庭目光短浅、素质低下而无法接受更先进的生活方式,而只能通过强迫和暴力来实行。为此,我们是不是又回归到素质论之上了呢?

大家:不要再说周玮是天才了

周玮6个月时,因抽搐被县医院诊断为"佝偻病";两岁被省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3岁被北京协和医院确诊为"顽固性低血糖及智力发育低下"。
同时,他凭心算解出了乘方、16位数的14次开方和更高难度的乘方、开方复合计算,展示出了惊人的算术能力,引得科学评审激动地说:"他是完全意义上的天才!"而有人质疑,他是否死记硬背了结果,并没有真实的数学能力,只是上电视去秀一下。
为此,周玮是天才还是骗子?他需要被称为天才吗?天才这个称号对周玮有什么作用吗?我想逐一阐述下我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周玮存在一些障碍,但是没有被确认到底是什么原因,这是特殊残障儿童所面临的无法对症下药的困境。比如脑瘫和顽固性低血糖智力发育低下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不同的情形而言,能否掌握高难度心算开方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有些特殊残障儿童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貌似智力低下,实则不然。也有可能是他暂时无法掌握现有教育模式提供的知识并表现出来。比如脑瘫,其原因是运动神经麻痹,轻度脑瘫经过物理治疗以后,可以恢复神经系统,从而恢复运动能力,能够和普通孩子一样参与学习和考试。当然,也有更多不能完全正常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案例,比如类似"雨人"这样的自闭症患者,在社交方面完全没有交往能力,但是确实有较小比例的自闭症儿童在绘画、音乐、数学等方面有独到而突出的表现。
有人质疑通过死记硬背也能快速地做出高难度开方的效果,周玮不过是配合大众消费的演员。对特殊残障儿童而言,用作弊的方式来凸显能力是不现实的,因为特殊残障儿童的世界就是另外一种形态的世界,和常规的世界是不兼容的。常规教育对于特殊儿童作用有限,通过常规填鸭式灌输的方式也并不能培养出突出的单项能力。而如果超出了周玮掌握能力的范围,比如不是高难度开方而是其他数学题目,他也确实做不出来,这样并不能证明他不具备高难度开发的能力。就好比雨人,除了机械的超强记忆力,其他方面毫无表现。
周玮拥有了特定的突出能力,对他的父母而言是一个莫大的慰藉。这绝不是普通教育能达到的效果,也绝非是作弊能够培养的演员,更不是能够用常规测试检验真伪的对象。
但是,当特殊残障儿童拥有了这种突出的能力,就一定需要被称为天才吗?
这就回到了第二个问题。天才是不是一个好词,在我看来似乎完全不是。天才更多是自撸与撸人的无数条捷径之一,是失败者的安慰与自我安慰,也可以是他人对成功人士的谄媚。
对天才的狂热风潮中成立的少年班,吸纳了无数望子成龙的父母。而时过境迁,当年的天才们仅少数有所成就,所谓天才最后的发展路径,并不比其他人群取得社会成就的比例更高。
这种热捧天才的风潮,在普通儿童领域消失了,却又在特殊残障儿童领域兴起。对媒体而言,貌似弱智、低能儿的群体,竟然能突破一般惯性思维,做出令人惊异的突出表现,是个非常吸引眼球的话题。追捧特殊残障儿童天才的新闻,并不罕见,周玮不是第一例,也不是最后一例。
但这种炒作对特殊残障儿童的教育方向有影响,不少家长为此而投入资源去培养特殊的能力,也将赋予特殊残障儿童的巨大压力,转化为培养出天才的期望。特殊残障儿童如何更好地融入社会,拥有最合适的正常生活,自有其对应的不同方法。绝大多数特殊残障儿童的教育和融入社会的方式还在不断地探索之中,在这样的阶段,消耗大量资源到无谓的追捧天才之上,是一种更加惨烈的消耗战。特殊残障儿童已经没有达到父母预期,成为一个正常健康的小孩,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陪护、资料和康复。而如果再追加资源,又不能成为天才的话,那对父母而言只能是一次更为惨痛的失落感。
周玮不是天才,也不需要被成为天才。他需要的是什么呢?
回到第三个问题,他需要的不是天才的称号,而是日常生活中的更多理解包容和关爱。如果周玮不是在电视镜头前面,而是在日常生活之中,他遭遇的将是什么情形?
他的亲人们需要有一个人专门陪护着他,这个人将无法有自己的生活,也无法赚钱养家,而这个家比其他家需要支付更多的检查和康复费用;周玮很难进入普通学校就学,而只能进入特殊学校,即便进入了更为便宜的普通学校,也有可能面临被学校或者其他家长的驱逐(参考自闭症龙龙案例);周玮在家里的活动范围很小,他甚至很少去商场逛街、街头散步,因为会遭遇很多异样的眼光,让父母无法承受,更有甚者,还会有保安拒绝他进入(见新闻1);特殊残障儿童中不仅智力表现上会有问题,也有一些类型伴随行动不便的障碍,而我们目前的无障碍设施普及程度之低和不便捷,实在很难让他们有希望更多地接触社会;更为困扰的是,特殊残障儿童的学校往往在郊区,不仅仅因为学校负担不起市区内昂贵的租金,即便能够承受市区范围的租金的学校,还要消化周围市民的抵触,为此特殊残障儿童就学的阻碍就又多了一个(见新闻2)。
现实如此残酷,我们在电视镜头前面赞美了的一个天才儿童,却在生活中举步维艰,几乎无法接触和融入社会。
对于周玮和更多的特殊残障儿童而言,他们不需要这些虚无的赞誉,不需要天才的桂冠,对他们而言,更好地学习、生活、不被歧视的权利,才是特殊残障儿童及其家庭所真正需要的。
为此,真的不要再说周玮是天才了。
参考新闻:
1.《珠海自闭症儿童因兴奋时会叫唤被拒绝进入泳池》
2.《残疾人康复中心进小区遭反对》
延伸阅读:《稻草人老孙:"最强大脑"周玮确实是天才》

大家:张艺谋超生与特权无关―― 与刘远举先生商榷

张艺谋超生事件帷幕落下,不过有些问题还是没有理清楚。刘远举先生所著《特权如何变为人权?》一文,还是把一个老问题抛出来了,张艺谋这个事件上,他的超生真的和其他人超生非常不同吗?
刘远举先生的核心观点大致有三点:张艺谋的体制身份决定了特权;如果张艺谋参与到维权中去,那么他就与人权相关,并可以得到大众的支持;特权与人权存在纠结,但特权个体参与维权可以将特权转变为权利。
所以,这个问题说来说去,还是什么才是特权,而什么又是人权。就如同文中所举案例,官员是否应该被执行死刑,如果支持反死刑的情况下,是否也反对官员的死刑呢?
那么,什么才是特权?如果进一步剖析,特权应该有几个基本特征:
其一、特权是依附于身份关系的。比如体制内有很多特权,而享有特权的前提,就是必须有这样的体制内身份。而身份之外的人群,就没有这样的特权。所以说,张艺谋是否拥有特权,其中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这个特权所在地群体是什么样的人群,而张艺谋是否符合这样的人群特征。
其二、特权一定是有保障的。特权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就在于它可以确保一定附属于特定的人群,依附于身份关系所获得的利益是可以区分的。好比说政府官员依据其行政级别所享有的福利,其实这样的福利普通人也可能会有。比如无论官员还是普通人都有医疗保险,可是不同级别的官员可以享受到的医疗保险一定是严格界定并有保障的,如若不然,这个特权就不成其为特权。譬如,1942年王实味所著《野百合花》一文,提及一方面害病的同志喝不到一口面汤,青年学生一天只得到两餐稀粥(在问到是否吃得饱的时候,党员还得起模范作用回答:吃得饱!),另一方面有些颇为健康的"大人物",作非常不必要不合理的"享受",以致下对上感觉他们是异类。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就是等级制下的特权。人的配给是根据级别来分配的,而且是有保障的。青年学生偶尔或许也能通过其他渠道喝到牛奶吃到饱饭,可是从制度上他们是没有的。而"大人物"则是一定有的,还有专门的伙夫和奶牛来满足需求。
计划生育问题上如果有特权,那么不仅依附于身份,而且不可剥夺,除非他不具有了这样的身份。而张艺谋确实存在超生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成为舆论热点以后,计生部门一样可以对他处以罚款。无论这个罚款是多是少,他的身份并不能排斥权力部门对他的处罚。再轻的处罚措施也是处罚,是对他的超生权利的不承认。为此,张艺谋的超生并没有特别保障。
其三、特权一定是要有损社会公平的。比如喝牛奶吃饱饭本是很正常的事情,只有到了延安极度稀缺的时代,物资根本不够分配,而分配到标准是身份而不是有尊严的生存时,就影响到了公平。而当下的人们不会因为干部吃饱饭了就愤愤不平,干部吃米饭吃到撑也不算特权,但公众会为其他影响社会公平的问题愤怒,比如官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用的是全国人民缴纳的社保,但却极度不均衡的用到了少部分人的身上。
如果要认定张艺谋的超生属于特权,那就要承认超生之后他占用了的社会资源会侵害到其他人的权利。如果承认这一点,也就间接承认了计划生育制度的合理性,因为计划生育的出台就是以"人口过多会影响全社会的发展"为基础的。如果不承认超生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那么生多少于他人无碍,这样张艺谋超生的事实就和现在干部能吃饱饭的事实一样,是不影响社会公正的现象,也是一个不需要用制度来维护的特权。
为此,张艺谋超生的问题与特权毫无关系。而以张艺谋的案例来主张生育自由,也无不可。
维护特权,维护的一定是某些特定身份人群的利益。而维护人权,维护的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特定人群的权利,而是所有人有尊严生存的基础。维护特权与维护人权都可以从个案开始,但指向的目标则各不相同。
维护人权也并非只有一条大路,而是同一目标下的殊途同归。通过普通超生市民的维权可以维护生育自由,而通过运作名人超生的案例也同样可以维护生育自由。貌似支持张艺谋的市民,并不在乎张艺谋到底生几个娃娃,也无法在乎和要求张艺谋到底生几个娃娃。作为张艺谋本身,也无需积极维权才能拥有生育自由,生育自由天然就属于每一个人了,包括不维权的人。
为此,张艺谋超生的案例,与特权毫无关系,而只是争取生育自由时是否需要使用的策略。如果关注的是生育自由,是否张艺谋根本不重要,更不需要上升到特权与人权的纠结之中。

大家:小小红包或可改变社会―― 去中心化众筹的社会试验

新年临近前,微信红包悄然袭来。
微信支付刚开通时,许多公益界的朋友预测一个全新的未来,包括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募基金会也将走入历史,每家机构都从技术上有了公募的权力。
可几个月下来,得益于微信支付的机构并不多。微信支付在支付手段上的变革,并没有比银行汇款、其他网络支付更为突出,最终还是要依靠机构品牌加外部资源推送来吸引捐款。加之初期微信支付绑定人数有限,微信支付可挖掘的空间并没有凸显出来。
不过红包飞起来的时候,不仅绑定银行卡的人数开始剧增,我还觉着看到一缕新的方向。红包飞的流行,微信和支付只是一个平台工具,而每个乐在其中的人才是这个活动的中心。对于做公益的人而言,最希望看到的就是如何让红包飞到自己的口袋中去。
我的想法,不是让领到红包的人觉得可以将红包贡献出来,捐给公益基金会。这样的思路实过于传统,让人无法直视。我所构想的,是如何引入互联网时代的特点,让公益参与也爆发起来。
下一个思路,就是让红包倒着飞。红包是一个人发起,分配给其他人,那么捐赠为何不可由一个人发起,让其他人捐过来呢。很赞的是,这个想法能够实现,就是微信账号上的AA收款。而AA收款的功能,也特别符合去中心化小额捐赠的需求,一次最多面向50人,每个人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这种筹款模式的好处,可以预见:
其一,相对于传统的线下小额筹款,支付和进度管理上极大地简化和透明化了,多少人多少资金以及募集进展一目了然;
其二,这种筹款更多考验的是个人的信用和筹款议题的选择,微博筹款上常常会遇到各种关于活动与机构公信力的疑问,而AA筹款上发起人是中心,不需要挑战机构的信用,不信任的话不参与就好了,避免像鲁若晴事件一样流入口水之争;
其三,每个人都可以发起,一个人募集的量不高,但是聚沙成塔就很可观了。美国每年两千多亿美元的公益捐赠,百分之八十来自个人小额捐赠。微信支付如果能挖掘出个人社交圈子的募款潜力,势必能真正引起社会板块结构变化。
畅想归畅想,是不是真的可行,还要实验一把。2014年1月28日晚上,在红包起飞当口,我选择了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以"为火灾儿童筹集壹基金温暖包"为议题发起了募捐。发起人是我本人,因为字数限制,募捐公告不能写得很详细,只能有一些接近电报文的信息。而募捐的目标,我琢磨后定在了1825元,相当于5个温暖包,平均到每份募捐的额度就是36.5元,不高不低,接近于网络捐赠的最热额度。
活动设定好以后,就转发到了红包热飞的微信群中。群里面大多数都是朋友,而且在一个群里,怎么也相互熟悉,认可这个活动的朋友二话不说就捐了。当然,也转发到了一些不完全熟悉的群里,也就立马遇到社交圈之外的人的质疑,他们会如同微博募捐一样提出很多问题,发起人个人信用如何,钱怎么用,捐给哪家机构,云云。
搁在传统募捐方式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发起人耐心解答,这不仅仅是工作态度的问题,也是一次对机构理念的广告。但在AA募款上,如果不是希望通过活动打造个人品牌,那么只需要在自己的朋友圈子中找到50个愿意支持共同目标的人群即可,并不需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每一个人包括陌生人都参与进来。找到50个愿意付出36.5元的朋友,并不算对人品的极端挑战。
第一波参与高峰在发起后的15分钟以内,有9个人参与。随着不断地在微信群中广告,参与的人也多了起来,能很明显看到的趋势是,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以及个人在微信群中的活跃程度,是最影响捐赠参与的部分,完全看不到陌生人参与其中。
到了1月31日上午,还差最后7份没有人认捐。除了微信群,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将信息传递出去并获得支持,值得探索。将捐赠链接直接发布到朋友圈不可行,只会出来一个官号的广告页面。但这个功能设计的特点,也确保了AA收款的社交属性,完全有别于其他网络公开募捐,而始终保持了小众和私密的特点。不过,毕竟不是所有的朋友都在微信群中,而发送链接也是一个很浩大的工程,为此每个捐款活动还可以生成一个二维码,发布在朋友圈或直接发送给朋友。
朋友圈中的朋友数量,要远大于微信群,作为募捐的收尾工作非常合适。当捐款信息发布中在朋友圈之后,不到一个小时,就得到了多个询问捐款的链接地址,最后的7份很快收齐,第一次募捐顺利结束。
这次募捐主要测试了个人为中心的发起模式,两天多一点的时间,即完成了1825元的捐款,得到50人次的支持。此次报京侗寨火灾壹基金调运的温暖包是243个,也就是说,只要有50个人关注这个火灾并且愿意发起募捐,就能支持到这次火灾中儿童的需求。
但如果一些人有动员能力而不愿意作为发起人,怎么办呢?如何调动他们的活力呢?经过第一轮的体验,捐款的链接虽然不能在公共区域内直接发布,但是可以通过个人的转载在更多微信群和朋友之间发酵。而我因为工作关系,交往的圈子偏公益,其他圈子对这个活动的支持又会如何呢?
为此,需要想办法动员那些不一定发起但是有意愿支持的朋友,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发挥作用,他们身边的社会资源可能更有效力。在随后的2月1日,我发起了第二次微信AA募款,目标同样还是5个温暖包。但这次的链接,就不以我自己的关系网为主,而是第一次募捐中有意愿但还没有赶上前50名的朋友,同时,特意邀请他们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转发邀请。
这一轮的测试,同样完美,尤其是一位贵州籍的朋友,在她的北大校友群中发了之后,迅速的得到了二十多人响应支持。她个人的家乡情结和信用为募捐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位朋友在公知圈发布以后,一位老知识分子也支持了活动。这一结果,一方面让我感叹这种病毒式传播的效力,也同时感叹微信支付也渗透入了不同的年龄层。
第二轮测试同样很快结束,转发筹款链接的方式效果也不错,但是相对于个人发起而言,找到有效地发力点很重要。相对而言,还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发起,直接在自己的社交圈中寻求募捐对象更为有效。
两轮测试完成,总得捐款额度并不算多,来自AA收款的3650元捐赠,以及朋友以红包方式发来的一份188和一份88元捐赠。但是,这是一个个体在不到一周时间内募集的善款,而且激发了102人次的参与。如果有一百个人志愿发起这样的筹款活动,就可以支持起国内大多数民间公益组织一年的活动费用。而一万个人来参与发起,则可以覆盖全国民间常规自然灾害救助的费用,前景不可估量。
微信AA收款,以移动端支付的便捷性为基础,搭配具体的符合个人兴趣的公益议题,配合上每个人的社交圈,形成完美的Social Local Mobile模式,有效地形成去中性化的众筹模式。
这种模式不仅对于公益活动,对于众筹新闻、社交活动、公共事件活动费用同样有着很好的作用。可以为公共活动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也有效地释放了目前巨大的公共参与不足的焦虑感,同时避免了焦点事件中资源过于集中对于捐赠者和被捐赠者形成的双重压力。
如果微信小额捐赠的发展形成气候,对公益组织和公共活动而言,最核心要素就是要有足够好的工作,来说服足够多的个人募捐发起者,动员到身边的人提供相匹配的工作费用。
这样的公共生活,就进一步改变了资源配给的模式,让公共生活掌握在公众手中。微信对未来的改变颇让人乐观,我也颇愿意复述这句话,此物必大行于世,自予始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