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星期一

大家:那些孩子们应该怎么办?―― 凉山童工事件反思

 
这几日,深圳一家电子厂被举报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这些童工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凉山,当要被送回家时,小朋友们表示不想回家,称在这里打工可以吃肉。
孩子们想吃肉让地方政府颇为尴尬,火速接回了所有儿童;也让经济学爱好者们义愤填膺,宣言誓死捍卫儿童参与劳动的权利;而善良的人们也遭遇两难,是让他们回家吃土豆,还是让他们劳动了吃肉?
然而这么多的讨论,居然没有人讨论"童工"们到底有多大年纪。我查了很多网络信息,并没有清清楚楚地看到这些童工究竟有多大,因为身份信息不明,劳动部门当时其实也没太查清楚。所以,我倒先疑惑了一下,满天飞的童工事件,真的是童工吗?
为此,向凉山地区的本地朋友打听了相关的信息,大体的回复是,这些新闻报道的儿童已经回到了凉山,了解到的情况是初中毕业。按照上学年龄加上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的年龄应该就在16岁上下。很巧地卡在了劳动法上。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个规定对于较发达地区而言完全不成其为问题,一般的家长对最不成器的孩子的期望,至少也是个高中毕业。高中毕业以后,差不多是18岁,正式脱离了国际标准对儿童的年龄要求,也不会违反关于童工的相关国内法律规定。
而对于极度贫困地区而言,这就是个问题了。父母对于后代的教育缺乏足够的财力、信心和毅力,如果不是法律规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或许对教育投资更加缺乏耐心。
所以,确保儿童能接受基本的教育、有进入社会竞争的最低发展基础,同时又顾及贫困家庭的短期发展目标,劳动法将界线划在了16周岁。
童工问题也是世界问题,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对童工的年龄问题做了较为弹性的规定,一条基本指标是"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例外情况则是,"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如果参考凉山地区的发展实际水平,用这个标准来看待此次被曝光的童工事件,或许这些外出打工儿童并不触犯国际公约中对于童工的约束条件。此次童工事件就变成了,因为中国法律对于童工保护的规定较高,从而使得凉山地区初中毕业儿童有一定的空档期无法外出合法打工劳动。
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而言,这个初衷或许是好的。原则上而言,较高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发展权利。可是,维护这一条款落实的基础,不能仅仅落实在劳动部门对于童工事件的严查之上。对于极度贫困的家庭而言,初中毕业以后不能打工不仅不能为家庭创造价值,而且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的监护,在社会上无所事事的游荡,反而是其发展的一个不利隐患。
既然我国政府部门有信心提高保护儿童的标准,那么就还应该有更多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这一条款的落实。对于凉山等相对贫困的地区而言,要更好地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避免初中阶段的儿童辍学;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以后的贫苦家庭儿童,又要提供职业教育、社会生存发展的教育,为他们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对于初中毕业又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儿童,要引导他们的发展。
很可惜的是,这些政府可做之事,目前我们都没看到。从现实选择而言,横跨在合法工作年龄之间的灰色打工儿童,他们选择劳动吃肉,而不是回家吃土豆的愿望,也不得不破灭。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选择了将他们送回家,而未能提供进一步的社会发展保障。
为此,凉山童工事件所暴露的,是当我国的法律标准高于国际公约要求之后,却又缺乏足够系统性保障的一个黑洞。让劳动法中对于童工的要求标准,成为贫困家庭中选择困难的障碍。
从我个人而言,我并不希望我们这样一个GDP大国降低对于童工年龄要求的标准。但是我们这个国家,还是得有能力完善保障制度,让儿童所在地家庭,能够自然地将十六岁以上的孩子们放手,让他们进入社会之中,而不是看着他们既不能受教育,又不能自食其力地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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