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星期六

姚遥:境外非政府组织能不成为敌��组织吗——评驱逐境外非政府组��管理法(之二)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二草中第五条如是说: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而言,社会发展工作是其核心,何以能作为敌对组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面目出现。多年来,很多业界的友人有愿改变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偏见,通过过往数十年的工作历史证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工作,真切的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没有挑战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和实践。
如果境外非政府组织能放弃掉虚假希望,就不得不正视当前政府从意识形态层面对于境外组织的高度警惕。如果说1949年以后取缔民间的会党、剿杀南方省份的宗族头人、驱逐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往事属于历史问题,在2004年颜色革命爆发以后,政府层面在意识形态上对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警惕,已经无法回避。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断地在颜色革命问题中被提及。在百度中以"颜色革命"和"非政府组织"为关键词来搜索新闻,可以找到31.8万个结果,而"颜色革命"的单词结果就有80万个。在百度学术中,"颜色革命"和"非政府组织"为关键词可以找到193篇论文。这些简单列举的数字,不过是冰山一角,在不同的组合下,可以看到更多警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内容。
这些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内容,和实际之间当然有着极大地差别。在冷战时期,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可避免的融入到这样的大洪流之中,在两种话语的竞争下,社会制度的对抗与意识形态的对抗就是社会发展的对抗。然而在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大环境的改变,政治议题与社会发展议题的捆绑并不适应于新的国际形势,两个议题渐行渐远。
即便是美国政府资金背景的基金会,以推进民主化为目标的项目,其实施过程中也严格的避免政治化,主要在于促进立法、研究、能力建设等社会基础工作层面。
以本人2006年参与过的培训LGBT群体与人大选举项目为例,这个项目是以培育民主意识与熟悉代议制度维护弱势群体权利为主要目标,促进LGBT人群使用法定权利更好地保护本身群体的权益。具体而言,是让项目受益群体熟悉人大选举的制度设计,了解人大代表和人大制度能够如何更好地为该群体服务。对这个项目,资助方严格规定要避免政治化,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内容进行管控,防止任何项目资金进入政治化运作。当然,资方所认为地政治化,限定在直接的政治竞争,比如将资金用于参与竞争性选举。这样的政治化定义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无法适应于中国凡事皆政治的情境。
国际非政府组织支持的发展工作,一般以权利为逻辑起点。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很早就脱离了直接给钱的初级行为,在一切公共事务领域,强调增强弱势人群的参与能力,也就是国内常常讨论但很少实践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翻开《联合国千年宣言》,字字关乎贫穷,而句句落在权利。
为此,不难理解即便是世界银行的扶贫贷款项目,是以参与式扶贫为核心展开的,其核心是让贫困人群自己参与到扶贫开发的决策过程中,以民主的方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解决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贫困户难以真正得到扶持等难题。在这个过程中,贫困人群的权利意识与参与能力随着扶贫工作的进展而同步提高。
很不幸的是,在中国的语境下,无论政务还是事务一定要牢牢地把控在政府手中。贫困户如何发展,往往由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帮扶单位说了算,受助对象只是被动的接受结果而已。中国弱势人群的发展困境,势必属于当下社会矛盾的一部分。而所谓"颜色革命"的困境,根本来自于如何看待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矛盾,是认同自下而上的解决模式,还是只能自上而下的解决。但凡是自下而上的解决模式,都必然要涉及对现行治理模式的挑战,也就随时可能被上升到一个政治问题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将这个冲突回归到原点,在联合国的语境下,非政府组织促进的发展就是促进人权的发展。促进发展这个笼统的话题,中国政府也是认可的。但究竟什么是人权,国际社会一般分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两大部分。所谓激进的组织更偏向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温和的组织更注重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中国政府认可的人权核心是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个概念更简单的理解起来,约等于剔除了参与权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更广泛的冲突,尚不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工作领域,而是参与权利。如果剥离了弱势人群的参与权,非政府组织只剩下慈善与社会服务工作,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中"非主流"的工作领域。
《中国社会科学报》今年1月份采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存奎的一段话,能很好地帮助理解这个细节。
王存奎说:(渗透活动)某境外非政府组织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云南、贵州和广西等省区的十多个县开展长期社会综合发展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小额信贷、扫盲和技能培训等。90年代中期又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该项目,增加了参与农村发展、社会性别培训、外来工权利、支持本土非政府组织及其能力发展,以及扶贫、社会、经济、环境等业务。
缺乏背景信息的情况下,这段话很难与文章的标题《少数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相匹配。但如果认识到列举的工作内容中正是包括了"参与权",就不难理解何为这位教授所描述的打着扶贫为借口进行渗透,插手人民内部矛盾。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如果就此出台,国际非政府组织无外乎三类结果,促进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为基础的组织受到严控,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类权利的组织在"参与权"部分受控的情况下存在,慈善与社会服务类型组织得到支持。而如果再考虑到实际执行过程中精细管理要打折扣,对参与权的技术性管控可能成为排斥,这样将进一步压缩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这样的现实,将与绝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参与权为中心、权利为基础的核心理念形成冲突。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在中国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出台,也是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主动出击,影响国际社会新秩序的产物。该法严格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成为敌对组织,并不在于中国政府不理解非政府组织,而恰恰是理解了非政府组织,但是两套话语不兼容的产物。
我一直不会忘记,1996年出于推动让世界理解中国的目的在中国创办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多次为中国发展模式辩护的英国左派活动家Nick Young先生,在2007年被驱逐出境的背影。成为国家的敌人,并非他的初衷,但却是最现实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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