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

铁案从来都是豆腐案--以杨佳案为例

1杨佳杀人时背的什么包?

    7月7东方卫视播出的"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被送检"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8-07-10/202018701.shtml)节目。从画面中,看到了一个"蓝色的旅行背包"

   这个旅行背包,一审判决确认的第21号证据中提到过,这是公安机关在杨佳住的招待所房内所提取。也就是说,这个旅行包没有带到作案现场。

    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顺数第十六至第十八行还提到,"在督察队办公室地面上有较多点状血迹,室内中央有一张椭圆形会议桌,在会议桌上有一只onePol ar腰包"

    公安机关将这只"onePol ar"腰包,作为涉案证据予以提取(见一审判决书第十二页顺数第十六行)。

二庭庭审时,法庭播放了一楼治安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到的这个戴着面具的男子,身上斜挎着的是一个单肩背包。

    证人童佳骏说,该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但从录像中看,男子所背的单肩包也不小,似有公文包那般大。

    由于一审判书中摘录的公安机关《现场笔录》中,没有提到这只onePol ar腰包的型号和大小。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种腰包图片。从图片简介中可知,腰包宽度只有20厘米,高度13厘米,厚度8.5厘米。不知,杨佳背的是不是这样的腰包?这样的一只腰包里,能装下长达33厘米的铁锤吗?

   2、警用喷射器是哪购买来的?

    孔中卫在证言中称:"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上穿着一双运动鞋,辜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

    孔中卫是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案发时,媒体公布受伤人员中没有他。但七月六日,人民网又报道称,受伤人员增加了一名,即孔姓领导。现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提到他受伤了。这是为何呢?

    称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从证人证言来看,只有孔中卫的说法,其他证人都没有提到(依据一审判决书)。

    这个喷雾器,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提到了,是警用催泪喷射器。请注意到"警用"二字。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方称是杨佳在网上所购。不知,案卷中杨佳笔录有没有提到是从那个网上购买而来?

    杨佳携带的作案凶器,按照警方的勘查报告,均是在二十一楼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的。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如是杨佳左手所持,为何不做指鉴定呢?

    杨佳购买的剔骨刀有发票,从网上购买的防毒面具也有发票,购买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发票呢?

    3、尖刀的刀柄上,有杨佳的指纹吗?

    孔中卫在证词中称,杨佳"手上还戴着手套",公安机关在二十一楼督察支队办公室地面上提取到了一只橡皮手套。

    77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称,杨佳戴着防毒面器和手套,是担心催泪瓦斯伤到自己。

     杨佳是左手持喷雾器(孔中卫的证言),这只手套很可能是戴在左手上吧?

    那么,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持刀杀人,刀柄上定会留下他的指

    还有一种可能,杨佳是右手戴手套。如假设成立,他持刀杀死杀伤了十人,手套上肯定会有死者的血。可是检验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手套的检验。

    看来,这只手套还是戴在杨佳左手上了。

    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为何不对刀柄所留的指进行检验呢?

    4、两只手能拿这么多作案工具吗?

     长达70厘米的登山杖,警方是在天目中路5381号铁门处提取到的。这根登山杖是挂在铁门距地面100厘米高处的栅栏上,在该门下方地面上有一只"3M"包装袋。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辆东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车(见一审判决书第12页到数第三自然段内容)。

   闸北公安分局北侧围墙大门,门牌号是"天目中路578"

   不知天目中路5381号,与天目中路578号相距有多远?也不知与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相距有多远?

    可以试想一下,杨佳骑着自行车,将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处的人行横道上。然后,手提若干个燃烧瓶(杨佳在庭上说,是用八个啤酒瓶制作),还拿着一根登山杖,"onePol ar腰包"里装有一把长达33厘米的铁锤、一付望远镜、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瓶霖碧矿泉水、一把红柄折叠式水果刀。

    这么多东西,一只腰包能装下吗?不知"3M"防毒面具,是不是也装在里面?

    在二审庭审时,杨佳说,案发后警方告诉他,包里还有七千元现金。

    杨佳将自行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侧后,这么多东西,仅靠两只手能拿到天目中路5381号铁门处吗?

    杨佳在天目中路5381号处,将登山杖挂在了铁门上,撕下防毒面具包装,手中拿着若干个燃烧瓶,然后到了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是不是这样呢?

    一审判决书中则提到,在"同年71日上午9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注:判决书中所指的"上述作案工具",是指"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若干个汽油燃烧瓶",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内容)。

    5、以七秒钟内必须把四个警察杀死为主观目的而故意刺杀四人,死者身上多处重伤,从时间上分析有可能吗?

     在一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内,杨佳仅用七秒钟时间,刺杀了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四个人,从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第十六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可知,这四个死者身上多处受伤,且还伤及胸腔内。

    仅七秒钟时间,以必须致这四个警察死亡为目的,故意刺伤这四个警察身体多处重要部位,甚至还伤及到胸腔里部,从时间上来判断,全世界武功第一的武林高手及全世界最优秀的特种警察能做到吗?

 

起诉人:    杨福生

 

                       具状日期:            2008年10 24

 

代书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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