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聂学生,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村
申诉人:张焕枝,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村
申诉人聂学生、张焕枝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由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年来一直未将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送达聂树斌本人及亲属,并漠视申诉人及代理律师的请求,至今仍然拒绝向申诉人提供该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或者复印件,故申诉人无法知道作出裁定的具体时间和终审裁定书文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情况
1994年8月10日上午9点,一位名叫康孟东的老汉,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以下简称郊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做描图员的女儿康菊花失踪了!康菊花从8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厂,以后再没有人见到她。
接到报案,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中华指令刑侦科会同留营派出所协助查找康菊花,查明原委。其后,100余名搜索人员在康菊花工作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到孔寨村之间一块近30亩的玉米地里搜索;
8月10日傍晚时分,在纵贯玉米地的一条土路路西边的一堆杂草丛中,发现了康菊花的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在土路路东边的玉米地内,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尸体北侧有一辆坤式24型自行车。
随后,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技人员闻讯赶到,会同郊区公安分局侦技人员开展勘查工作。勘查结论:死者系康菊花无疑,自行车系康生前所骑。由于发现时间太晚,尸体高度腐败,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其他证据。
8 月11日下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了"8.11"杀人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尚中华和侦查人员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发案时间在8月5日下午 5时左右。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在被害人反抗时,罪犯勒死被害人,又将其衣服扒下,扔在距作案现场100余米的草丛中。
"8.11"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先后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没有取得丝毫有价值的线索。
1994年9月8日,侦查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便跟过去。这个男青年常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市里人。
在石家庄市郊区张营和获鹿县(鹿泉市前身)方台一带沿途查访中,几名菜农提供了类似情况:入夏以来,曾见过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尾随过路青年妇女。
"8.11"专案组据此判断: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重点指向靠近郊区的获鹿县边界一带村镇。
1994年9月23日下午,"8.11" 专案组侦查员张日强、杜同福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发现了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两人猛冲过去,拦住去路。骑车人一惊,掉头想跑,被杜同福一把拽下自行车。
初步审讯,骑车人名叫聂树斌,获鹿县申后乡人,是获鹿县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
1994年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再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见当时郊区公安分局"8.11"专案组侦查人员焦辉广在《石家庄日报》发表的侦破通讯《青纱帐疑案》)
聂树斌被逮捕后,申诉人经人介绍,聘请了石家庄市新华区司法局的律师张景和(据媒体前段时间披露:张景和并没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为聂树斌的辩护人。
此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宣判后,没有把判决书送达申诉人,律师也没有把判决书交给申诉人,判决内容是张景和律师转告给申诉人的:
聂树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次,法院既没有把判决书送达申诉人,也没有送达聂树斌:因为在聂树斌的遗物中,没有终审裁定书。裁定内容仍然是张景和律师后来转告给申诉人的。
据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
2005 年1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将一名形迹可疑的河北籍打工男子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自称叫王永军的该男子先是编造了多个假原籍住址,被干警查证不符。该男子最终承认自己真名王书金,是河北省广平县人。警方上网查询后,发现王书金是1995年河北省公安厅督办的网上通缉逃犯。
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述:他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三起奸杀作案是在原籍,一起是1994年8月,在鹿泉孔寨村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王书金同时供述了作案过程和细节。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
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犯罪嫌疑人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辨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孔寨村村民马振才证实:十年前,他的地里确实发生过一起奸杀案,被害人康某,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职工;
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吴主任证实:女工康菊花是1994年8月在厂子东边孔寨村的玉米地里被歹徒奸杀的。
河北省广平县警方在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原郊区公安分局)核实王书金所辨认作案现场在1994年8月是否发生过强奸杀人案时,却被告知:王书金所辨认作案现场发生的强奸杀人案早就破案,凶手名叫聂树斌,已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了。河北省广平县警方立即将此情况上报。
2005年3月17日,在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一案两凶"的疑案后,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2005年4月初,先后有自称河北省政法委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打电话告诉申诉人,调查结论早已作出并在内部传达: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述情况不实,聂树斌一案不是错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该结论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聂树斌一案,无论是侦查过程还是审判过程,都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是一起典型的"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错案!
1、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树斌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强奸、杀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猜测,就把聂树斌锁定为涉嫌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一位当年参与办理聂树斌案件的干警披露:郊区公安分局"8.11"专案组先是猜定"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继而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了解到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尾随过妇女上厕所;继而判断:"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守株待兔、按图索凶,抓住了当时骑蓝色山地车经过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的聂树斌。
按照警方的推断,任何一个在案发前后骑蓝色山地车在案发现场周边一带出现过的青年,都有可能被当成凶手被抓。可怜、可叹的是:因为聂树斌的工作单位距案发现场不远,所以他成为了"按图索凶"的对象!
2、聂树斌被抓后,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
据当年参与办理聂树斌案件的干警披露:1994年9月23日下午聂树斌被抓之后,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否认自己曾经强奸、杀人。但在1994年9月29日,聂树斌却招供了。该干警说,当年办案人员采用了"强有力"的手段,于是聂树斌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是他干的。
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也曾经对申诉人说过:他第一次会见聂树斌时,聂树斌一直哭。他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不吭声。他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申诉人不禁要问:老实而又口吃的聂树斌,为什么在被抓7天之后,才承认自己强奸、杀人恶行?在这7天里,侦查人员是怎样审讯聂树斌的?聂树斌是不是在严刑逼供下,才承认强奸杀人的?
3、聂树斌案件的第一审和第二审,都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判处聂树斌死刑,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虽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拒不向申诉人提供刑事终审裁定书,但是根据张景和转述的有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内容,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凶手杀死被害人康菊花,是因为他在强奸被害人后,怕罪行败露,才杀人灭口的。也就是说,凶手杀人的犯罪故意,是建立在强奸已经实施完成的情况下;因此,首先强奸罪成立,杀人罪才成立。而据申诉人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刑事侦查专家了解:定强奸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从被害人阴道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做DNA的鉴定等等。
如果当时石家庄警方做了DNA鉴定,现在请把鉴定结论拿出来,与王书金的DNA做一个对比,就可以知 道王书金是不是真凶;如果当时没有做DNA鉴定,那又是凭什么定聂树斌的强奸罪?如果定强奸罪的证据都不确实、充分,杀人罪又怎么能成立?难道仅凭聂树斌的口供就定了罪?
4、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关于他在1994年8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东边孔寨村玉米地里奸杀一名30多岁妇女的供述和作案现场辨认,足以证明聂树斌一案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据媒体披露: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在被河南荥阳警方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其强奸杀害康菊花等人的犯罪事实;在被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后,也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作案现场为聂树斌冤案的案发现场。河北省广平县警方的调查及取得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聂树斌一案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但现在这些证据,河北省公安厅调查组可以看到,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却不能看到。而据申诉人得知,河北省公安厅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某些领导,当年就在主管此案!
聂树斌冤案,涉及到河北省公、检、法的个别人,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地位和政治利益,千方百计要维持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鉴于此,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以便排除各种干扰,彻底查清此案,还聂树斌一个清白,也让九泉之下的受害人康菊花的灵魂得以安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聂学生 张焕枝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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