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贺孔丫口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丫口寨村民小组)
住址: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
负责人:(村民推选代表)刀福生、岩章、叶旺窝、王建华、老伍歪等237位村民
傣语翻译代理人:刀清伦,景洪市景讷乡那干田村退职教师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洪市政府)
住址: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岩温才,市长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景洪市林业局)
住址: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易国南,局长
被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讷乡政府)
住址:景洪市景讷乡
法定代表人:刀应祥,乡长
第三人:天保公司老板刘顺良(以下简称天保公司刘顺良)
第三人:同源公司老板同志金(以下简称同源公司同志金)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立即收回被其非法出租、出让与第三人用于毁坏天然林开发规模化橡胶种植产业等违法建设项目所占用原告集体合法所有的孔龙山10000亩土地和森林面积全部归还原告农民集体所有;
2、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假借"保护天然林与退耕还林"为名,实为非法买卖土地和毁坏天然林给原告集体所造成近万亩天然大森林及8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大树和2000多亩天然大竹林被毁灭等全部森林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9000万元给原告农民集体;
3、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清除其种植在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全部橡胶树苗,并按原状为原告恢复土地和森林原貌经验收合格为准归还原告农民集体;
4、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起诉事实和理由:
1983年11月12日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于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特发的《山林所有证》,确认了座落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孔龙山头:东至回布成梁子至柯西美;南至家脚、回布发至小河;西至南通河至黑河;北至丫口至贺孔小路、顺路范围内的12577亩山、林面积,是原告傣族村民继承沿用祖传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权属地与"祭龙山",完全属于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集体合法所有。且颁证程序合法,权属清楚,并与任何部门或组织无任何牵联,未经原告丫口寨全体村民同意,任何部门或组织都无权侵占、买卖、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经核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有在册农户48户,339人。水田148亩,人均0.4亩;山林面积12577亩,其中:轮歇地9492亩,人均28亩;集体林2474亩;自留山240亩,自留地32亩,茶叶地339亩。
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以上集体山、林面积所有权和土地面积承包经营权于1983年11月12日经景洪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于确认,并向原告集体颁发了《山林所有证》。
于1999年1月1日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时,再次经景洪市人民政府依法予确认了原告丫口寨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以上集体山林面山所有权和土地面积承包经营权,并向原告农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以上土地和森林所有权的确认,由本州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主体和程序,完全符合以下法律的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8、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9、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规定;
10、符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第二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对此,第三被告也于2006年7月26日在《关于景讷乡丫口寨大黑山村小组土地纠纷调处情况汇报》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中,特对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和森林12577亩土地面积的所有权属,也作出了认真调查核实和充分的确认。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土地和森林面积所有权的确认,并无异议。
美丽的西双版纳被誉为"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绿色明珠",又被誉为云南"动物王国"、"植物王国"的皇冠等诸多美称,是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区。西双版纳位于北纬2108'―22036',东经99056'―101050'之间,国土面积19125平方公里,森林覆盖63.68%,其中分布有全国面积最大、森林生态系统最完整、生物资源最丰富的热带雨林。据权威数计统计,在仅占全国0.2%的这块土地上,有高等植物4000多种和野生动物756种,分别占全国的13%和25.4%。其中哺乳类动物108种,为云南特有种的42.8%,全国的23%;鸟类已知427种,占云南的39.9%,全国的36%。此外,还有两栖爬行类动物、鱼类和数以千计种类的昆虫。在国家重点保护的335种陆栖脊椎动物中,西双版纳就有129种,占全国的38.49%,其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有20种,国家二、三级保护的有109种,还有10种属于云南省珍稀濒危保护动物。
被誉为"世界庞大生物遗传工程基因库"的西双版纳,不仅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最后一块璀璨绿洲",而且是全国惟一能够自然繁育和栖息生长世界级国宝野生动物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印支虎、云豹、金钱豹、大黑熊、熊猴、熊狸、蜂猴、白颊长臂猿、巨蜥、巨蟒、绿孔雀、犀鸟、赤颈鹤等国际和国家重点保护一级大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的生态环境。
整个北回归线的地表都是一大片片黄尘肆虐的大沙漠,为什么惟独只有地处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西双版纳竟是一大充满美丽、神奇、富饶生态朝气的绿洲?
这个问题的破解很直观:
一是首先得益于造物主大自然给了西双版纳这一得天独厚,气候宜人,万物生长,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自然财富环境和孕育了一大绿海茫茫,森林浩瀚,云雾缭绕,波澜壮阔,呼风降雨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这片山能生云,林能降雨,树能涵水,土能保水,地能蓄水,泉能出水,沟能淌水,河能流水,田能满水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在时刻循环不停地发挥着生云降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净化空气,防治污染,防旱防涝,防灾减灾等"十大"生态功能效益的巨大作用;二是得益于当地祖祖辈辈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与大森林共生共荣,与大森林为衣食的父母和以大森林为生产生活家园的当地原居傣族村民群众爱林、育林、护林的传统美德。
西双版纳景讷乡丫口寨的傣族村民,是一个以林为家园、以林为财富、以林为乐和以林为荣的勤劳、智慧、善良民族。为表达感谢和报答大森林给他(她)们带来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寿健康,丰衣足食,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养育之恩,他(她)们世世代代都一直继承和发扬着爱林、育林、亲林、护林的民族传统美德和环保意识,爱林、护林变成了他(她)们建设绿色家园和保护大森林的自觉行动,为此,西双版纳的傣族人民还把以大象、孔雀和大树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形象,编绘和演唱成了独具特色的一曲曲民族与生态文化传统歌舞,并把大象、孔雀、大树和竹楼等动植物编织和绘成了一幅幅内涵丰富,人象友好,人境和谐,人与自然共生共荣,色彩突出的生态文化推向全国和国际展演,并受到国内外的欢迎和好评。
为了教育子孙后代,不要忘记和要报答大森林对人类的养育之恩,傣族人民特以崇拜大森林为"龙山"、"龙树"、"神林"、"圣树"和"祭祖树"等传统方式来进行育林、护林。始终保持和坚信"有山才有林、有林才有水、有水才有田、有田才有粮、有粮才有人"的自然传统科学理念,来教育子孙后代继承爱林、育林、护林的民族传统美德,并勇于坚持与毁林大开发、破坏森林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拯救和保护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做出了积极贡献。
西双版纳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是全国惟一有大象种群和全球生物多样性资源最富集的地区,同时也是中国建立自然保护区最早和保护范围最大的自然保护区。
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与西双版纳国家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仅隔一条景讷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西双版纳自然生态环境和森林的保护工作,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
1986年,西双版纳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93年在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编制的《中国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将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确定为全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
1993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接纳为"人与生物圈"(MAB)自然保护区成员国。
2000年,被中国科协和云南省政府分别授予"全国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和"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1998年7至10月,我国长江、黄河中下游流域地区,因上游森林破坏严重和连降暴雨,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给国家和灾区人民造成了极为惨重的巨大损失。在此抗洪救灾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向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抗大洪、救大灾,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确保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动员号召!对引起此次特大洪灾的主要原因,是在长江、黄河上游流域大规模、大面积和大范围的天然林破坏,严重造成流域水土流失,山洪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天灾人祸所致。
1998年8月25日和9月3日,云南省林业厅连续两次向西双版纳州发了关于全面停止该州天然林采伐的紧急通知。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停止金沙江流域和西双版纳州天然林采伐的布告》。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停止长江中上游天然林采伐的重大决策,云南省从1998年10月1日起全面停止金沙江流域和西双版纳州境内天然林采伐。从此,宣告了禁止采伐天然林的行为。
200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5项规定:"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第14项规定:"要在确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2008年6月8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第二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量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利益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等完全符合全国广大农民意愿的惠民、富民好政策。
然而,由于在商品橡胶价格由3年前每吨2000多元突然猛涨到近年3万元1吨的巨额暴利的驱动下,党中央实施天然保护工程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来到了丫口寨,竟公然变成了景洪市政府、景洪市林业局和景讷乡政府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恶意串通进行官商勾结,以假借"退耕还林和保护天然林"为名:在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二未经原告村民小组代表和村民会议知情同意,三未对退耕还林农户作出粮、款补偿的情况下,竟突然以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所持《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的借口为由:动用警力和强制手段,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10000亩收回。
特别恶劣的是在被告以假借"退耕还林和保护天然林"之名义:动用专政工具和政府的权力,将原告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强行无偿收回后,一未用于退耕、二未用于还林、三未用于保护天然林。而是横将原告合法所有和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用于非法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和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重破坏森林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大规模、大面积和大范围毁灭性破坏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的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的万亩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经营基地的违法建设项目。
在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原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的严重侵害下,原告丫口寨集体所有并由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不但被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官商勾结,用于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所侵占,而且连丫口寨那已生长了数百年的玉兰木、大叶木兰、版纳青梅、滇楠、琴叶风吹楠、土沉香、四数木、千果榄仁、喜树、红椿、顶果树、水青树、榆绿木、鼓锤石斛、报春石斛、密花石斛等800多万大株国家一、二、三级重点保护的珍贵名木和大古树,也被剥皮抽筋,拦腰砍断,浇上柴油烧成了一片火灰。森林茂密,竹林茂盛,万物生长,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天然林等千年原始大森林,也被毁成了一大片片生物灭绝,红土裸露,水土破坏的光山秃岭。
一大绿树成荫,林海茫茫,山能生云,林能降雨,雨量充沛,河满泉流,土肥水美,生态优良,气候湿润,庄稼旺长,茶绿蔗壮,瓜果满园,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物产丰富,经济发展的原告丫口寨,也突然变成了一个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山不生云,无林降雨,气候恶化,气温偏高,土地干旱,春耕无水耕种,秧苗缺水枯死,作物有种无收成,粮食严重减产,自然灾害频发,人畜饮水极度危困,村民生产生活突显生态危机的重灾区。
一个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产发展,丰衣足食,村民生活幸福安居乐业,生态文明,人象友好,人境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原告丫口寨傣族人境美好的家园,也突然变成了一个土地被占,森林被灭,家园被毁,粮食无地耕种,猪鸡无饲料饲养,牲畜无草地放牧,生产无法进行,经济无法发展,学生上学困难,村民生产生活陷于走投无路无法生存,野生动物被迫逃迁,大象和野牛充满仇恨,干群矛盾恶化对立,两极分化严重,官商勾结贪腐成风,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官员横行霸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突出,村民生计和人权无保障的野蛮、贫穷山寨。由此便引发了全寨村民的强烈抗议和频繁上访,并成为了国内外媒体关注采访和进行曝光报道的一个反面典型。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山林面积10000亩的地块,是属于原告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国有荒山":
一、被告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土地和森林强行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大规模毁灭性破坏天然林后改变土地用途,搞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的橡胶种植产业大开发的行为,这是在保护天然林,还是在破坏天然林?
二、被告以假借"退耕还林"的名义,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强行无偿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毁林占用耕地种植橡胶,这是在搞"退耕还林",还是在恶意强占原告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去破坏退耕还林?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项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退耕还林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本集体组织的当地农民。被告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横将原告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强行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毁林大开发等非退耕还林的天然破坏项目,这是在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是在搞趁机出让集体林权和破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四、根据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每退耕还林还草1亩面积的耕地,每年每亩应得到国家150公斤大米和50元现金的补助。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却从未得到过以上粮、款补助。原告丫口寨全体农民每年应得的150万公斤大米和50万元现金,5年共计750万公斤的大米和250万元的退耕还林补助大米和资金的流向,究竟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被告不及时按政策规定兑现补发给原告退耕农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给予补偿并安置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金"。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的10000亩耕地和林地由被告强行收回,出让与第三人去种植橡胶,竟没有得到分文的土地补偿费,更没有得到价值上亿元的森林和林木损失补偿费。原告以上10000亩耕地、林地和价值上亿元的森林和林木补偿费,由三共同被告独吞的行为是否合法?
六、被告滥用职权和动用专政工具,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寨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耕地和林地非法收回,并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搞官商勾结的非法牟利经营项目,这300多位失去土地和森林的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又靠什么来维持生存?这是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1、原告座落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孔龙山头东至回布成梁子至柯西美;南至家脚、回布发至小河;西至南通河至黑河;北至丫口至贺孔小路、顺路,占山、林面积12577亩的耕地和林地,是原告傣族村民继承沿用祖传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权属地与"祭龙山",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11月12日,向原告颁发编号:02-14号《山林所有权证》和被告景洪市政府于1999年1月1日,向原告农户所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确认的丫口寨村民小组12577亩耕地和林地,完全属于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确权和主体,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核发证书程序完全合法,确认土地和森林的所有权完全合法,并与经过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集体土地和山林所有权的历次确认和第一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确认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完全一致,并从未与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过任何土地和林权的争议。据此,丫口寨村民小组所属12577亩土地和森林,依法确权为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根据,已成为不可改变的法定事实和政策依据。
2、在近年来商品橡胶价格暴涨的巨额暴利驱动下,第二被告突然在2006年5月22日签发的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中称:"由于'两山一地'工作组与'林业三定'并非同一组工作人员,导致'两山一地'工作组人员因不清楚林权界线,故按群众自认的地块把国有荒山填到土地承包证上,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工作队仍按原来的地块填到经营权证书里,造成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的说法。紧接着第一被告又在2006年9月21日签发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称:"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东经100041′52″―100042′10″,北纬22020′30″--22022′8″之间,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为国有……"的两种不同说法。这与第三被告在2006年7月26日签发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中称:"经核实,丫口村有农户48户,339人。水田148亩,人均0.4亩,山林面积12577亩,其中:轮歇地9492亩,人均28亩;集体林2474亩;自留山240亩,自留地32亩,茶叶地339亩。"的面积和事实,完全不相符。
3、揭开被告弄虚作假的面纱,暴露本案的事实真相
根据第二被告在其编造的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中称: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山";紧接着第一被告又在其编造的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称:"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国有"的两个牛头不对马嘴的造假文件所暴露的问题:
第一、第二两被告所捏造的以上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与第三被告核实的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数据完全不一致,且前后相矛盾,造假露出破绽,与原告所持《山林所有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确认的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本组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范围和权属等事实和所取得的法律依据完全不相符。
第一、第二两被告滥用职权,以政府的名义所签发的两份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文件,根本不能证明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合法所有的以上土地和山林就是"属于国有荒山"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第二两被告企图以滥用职权和签发政府文件的手段,来无偿收回原告集体合法所有并由本组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山林的行为,完全是一个严重侵犯原告农民集体土地和森林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现场调查和大量事实的充分证明:本案原、被双方土地和林权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目无法律,以权代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假借"退耕还林"的名义,进行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土地和林权违法交易所造成:
(1)被告从2003年3月份起,以假借国家《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名誉为欺骗手段,来收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退耕还林。而是为了利用"退耕还林"的名义,将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趁机收回,用于为其进行官商勾结,扩大招商引资的资本和创造权钱交易收入的条件;
(2)被告收回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林地的目的,不是为了退耕还林。而是为了要利用原告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去建立一个由政府官员与橡胶开发商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集团利益化为重点建设支柱产业的万亩橡胶种植大开发生产经营基地;
(3)被告在2003年利用假借"退耕还林"为名,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部份耕地和林地收回后,并没有真正用于退耕还林,也没有按政策规定向原告农户兑现退耕还林的任何粮、款补助,因而失去了退耕农户的信任和支持;
(4)2004年,被告又利用假借"国家实施天然保护工程的需要"为由: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收回,并没有用于保护天然林。而是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毁光天然林后,全部种上经济橡胶林的权钱交易骗局被原告农户所识破,由此引起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群众的强烈抗议和长达4年之久的集体上访诉求;
(5)被告在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至村委会干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天保政策"和滥用职权,横将原告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森林强行无偿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去进行大规模、大面积、大范围毁光天然林、大片竹林和原始森林,去开发万亩橡胶林种植基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集体和农民土地、森林的合法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并给原告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土地被强占,森林被毁灭,家园被破坏等重大后果和经济、财产损失。但被告政府官员不仅从中得到了"退耕还林费",而且又得到了巨额土地出让费和森林补偿费,等权钱交易的"双赢"。
(6)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失地农民群众在土地被强占,森林被强毁,家园被破坏,粮食无地耕种,生产无法开展,经济无法发展,牲畜无草地放养,猪鸡无饲料饲养,连人畜饮水都处于极度危困等走投无路无法生存的情况下,为此从2004年初开始逐级上访,由乡、市、州一直上访到省,直至中央,并一致强烈要求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归还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赔偿森林损失费给原告农民和集体的诉求,但始终没有结果。其中有1位名叫岩亮的群众上访带头人,因带领群众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反遭打击报复,不堪忍受众官的嘲讽和污辱而上吊自杀身亡;
(7)2006年5月22日、9月21日,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在其面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二未经原告贺孔村民委员会与丫口寨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同意,三未按政策向原告兑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和集体森林损失赔偿费用的情况下,仅以假借"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需要"为名:一未实际退耕,二未实际还林,三未实际保护天然林,四未实际按政策规定向退耕农户兑现退耕还林粮、款补助,五未向原告农民集体赔偿森林、竹林和林木损失等费的情况下,进而强行将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耕地和林地无偿收回,出让与第三人去用于毁光天然林后,植上万亩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经济橡胶林等官商勾结,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的欺上瞒下,坑国害民和特大森林违法犯罪事实,难以逃避法律的追责和原告失地农民群众的强烈诉求与众多媒体的揭露曝光等十分被动和众多投诉难以调处分解的情况下,为此,越是便作出了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中所填的地块有10000亩属于国有荒地"与"位于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孔龙山……之间,面积约4500余亩的地块权属为国有"等等,两个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执法违法,以错为错的不同版本、不同面积和不同说法的造假伪证文件。并动用专政工具,对原告上访群众采取打击报复、抓捕关押和恐吓威胁等强制压服手段,企图以此强制手段,来改变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的权属和用途,从而达到其转手倒卖和占有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和林权为其官商勾结利益集团牟取非法暴利和长期侵占的目的。这就是原、被告双方土地与林权纠纷的产生与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景洪市政府、第二被告景洪市林业局、第三被告景讷乡政府官员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进行官商勾结,以假借"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需要",强行无偿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近万亩土地和森林收回,用于出让与第三人天保公司刘顺良、同源公司同志金等人去进行大规模、大面积毁灭性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热带雨林、天然竹林、原始森林和珍贵名木大树资源等天然大森林及其以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和印支虎为代表的大型、珍稀野生动植物生境,以及具有特殊生态功能价值和极高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区域自然环境的毁林开垦橡胶种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并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近万亩土地造成了毁灭性地侵占和破坏,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万亩大森林和2000多亩天然大竹林及价值亿元的8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和百年大古树被砍毁的特别重大损失,给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全村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粮食无地耕种,生产无地开展,经济无地发展,牲畜无草地放养,猪鸡无饲料饲养,人畜生活粮食、饮水和经济陷于极度危困等土地、森林、水土、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毁性破坏等特别重大损失,同时已给国家重点保护的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和以亚洲野象、印度野牛和印支虎为代表的大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资源及其生境等生物多样性富集的西双版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毁灭性破坏,并给云南、中国乃至整个亚洲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危害和极大威胁等等,直接影响到祖国边疆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到全省、全国乃至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直接影响到整个人类家园的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等,事关"三农"问题与森林、水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同时,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以上恶意串通侵害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合法所有土地、森林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规模毁灭性破坏森林、破坏水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犯罪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和损失特别严重,社会公愤特别强烈,并已引起全社会和国内外的共同关注!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守卫在祖国绿色边疆的当地村民,才是真正人与大森林和谐共处,相依为命的忠实护林者,要保护好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资源富集的热带雨林和天然大森林,首先必须要保护好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及其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依法维护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集体合法所有土地、森林所有权和本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法保护西双版纳具有特殊功能和极高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热带雨林、天然大森林及其生物多样资源富集的生态环境和全人类共有的这一巨大自然财富不受破坏。
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立即收回被其非法出租、出让与第三人用于毁坏天然林开发规模化橡胶种植产业等违法建设项目所占用原告集体合法所有的孔龙山10000亩土地和森林面积全部归还原告农民集体所有。
二、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假借"保护天然林与退耕还林"为名,实为非法买卖土地和毁坏天然林给原告集体所造成近万亩天然大森林及1000多万大株珍贵名木大树和大片天然竹林被毁灭等全部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9000万元给原告农民集体;
三、坚决依法判令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立即清除其种植在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全部橡胶树苗,并按原状为原告恢复土地和森林原貌经验收合格为准归还原告农户集体;
四、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三共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贺孔村丫口寨村民小组全体农民
2008年11月8日
三共同被告非法收回原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等于是剥夺了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400多位农民的生存权利。现因原告处于一无资金打官司立案交诉讼费和委托律师代理费;二因受到当地警方的严密管制和出入监控而无法在当地法院立案起诉和与高层联得联系。现原告全体村民紧密团结,众志成城,坚持维权收回失地和追回损失的决心坚定,立场十分强硬,并为此通过召开村民大会一致表决发誓:一定要坚决打赢保卫绿色家园和收回失败、追回损失的维权攻坚战!但在此要特别警示三共同被告要认真吸取由官商勾结压制民众诉求所引发的孟连"7.19"警民冲突流血伤亡事件的惨痛教训:希望警民冲突的流血伤亡事件不要再在丫口寨重复发生!否则,凡是与此事有牵联的贪官,谁也逃不脱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强烈遣责!
美丽的西双版纳,是地球北回归线大沙漠带上的一颗"绿色明珠",是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共有财富,决不能为了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集团利益而破坏。为此特请求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给予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本案的及时立案与公正诉讼。
附件如下:
1、1983年11月1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丫口寨集体颁发编号:02-14号《山林所有证》1件;
2、1999年1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农户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8件。
3、2006年5月22日,景洪市林业局签发景林示字[2006]15号《景洪市林业局文件》1件。
4、2006年9月2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签发景政复[2006]58号《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1件。
5、2006年7月26日,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签发讷政报[2006]42号《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文件》1件。
6、第三人在丫口寨孔龙山进行大规模毁坏天然林和珍贵大树的破坏现场照片。
7、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237位村民联名起诉签字表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本案材料调查整理和诉状书写人:中国杰出环保人士张正祥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富善村
邮编:650112
联系电话:13708802698